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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性广告”和“广告性新闻”

博锐 2011-03-17 12:58 营销资料
广告新闻广告新闻主要有两种形式,新闻性广告和广告性新闻。 1.编排混乱 广告性新闻指所有以新闻报道形式
        广告新闻“广告新闻”主要有两种形式,“新闻性广告”和“广告性新闻”。
        1.编排混乱
        “广告性新闻”指所有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的隐性广告,其本质是广告。因此,“广告性新闻”应在广告版面、时段上刊播,不应该出现在新闻版面、时段上。但事实上,所有“广告性新闻”都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使受众陷入难以分辨的困境。同样,“新闻性广告”虽然其投放在广告版面、时段上,但外在表现形式却以新闻出现,使受众误以为是新闻。某种程度上,“新闻性广告”提高和增强了广告信息的传播效果,但在新闻媒体编排方式上,违背版面、时段的编排原则。换句话说,“新闻性广告”和“广告性新闻”混淆了新闻和广告的编排原则,欺骗和误导了受众。
        2.本质一致
        “新闻性广告”是新闻的异化,“广告性新闻”是广告的异化。本质上,二者有着惊人的一致性。二者皆是为了促销而进行的付费的商业信息传播行为,是媒体广告经营行为对新闻业务的介入。实际上,很多广告主就是利用二者打“擦边球”的。广告主追逐商业信息传播利润的最大化,采用非法方式,欺骗或诱惑受众。
        3.行为违法
        从法理角度分析,“新闻性广告”和“广告性新闻”违反了我国的《广告法》,也不符合《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的精神。“广告性新闻”,本质是广告,它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三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新闻性广告”往往有广告标记或与广告标记类似的标记,但广告文案往往具有新闻要素形式,广告主自我宣传采用新闻形式,通过欺骗或诱导受众,提高消费者对所刊播的商业信息的信任度。违反了《广告法》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或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4.危害巨大
        “新闻性广告”至今没有明确的定义,在《中国新闻实用大辞典》中,只有这样的论述:“国内外的一些报刊以新闻形式,将商业广告性内容发表在广告版上,按广告收费,或注明为广告按广告收费的大块文(即买版面),应视为广告。”这里的“广告”其实是指“新闻性广告”。“新闻性广告”是广告商为达到促销目的,按照新闻形式撰写文案,在广告版面、时段或类似广告版面、时段上刊播的商业广告,是新闻介入广告创作后出现的异常形态。
        而对于“广告性新闻”,《中国新闻实用大辞典》中有这样的定义:“广告性新闻也称有偿新闻,一般具有新闻要素,在新闻报道形式中塞进广告性的某些内容。”“广告性新闻”指所有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的隐性广告,其本质是广告媒介往往以“企业家风采”、“企业形象策划”、“公关专版”、“企业专访”等名目发布广告,号称“软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