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营销定义与行动广告定义
美国移动营销协会(2003)将移动营销定义为:对介于品牌和终端用户之间作为通讯和娱乐渠道的移动媒体的使
美国移动营销协会(2003)将移动营销定义为:对介于品牌和终端用户之间作为通讯和娱乐渠道的移动媒体的使用。移动营销是随时、随地都能够带来即时、直接、交互沟通的一种亲身渠道,概而言之,就是透过移动渠道来规划和实施想法、对产品或服务进行定价、促销、流通的过程。
然而,行动广告和移动营销还不是一回事。IMAP(2003)将行动广告定义为“使用移动媒体来传送广告讯息,鼓动人们购买产品和服务的商业活动”。该定义强调了购买却没能充分表达广告的含义。再看美国营销协会(2003)为广告提供的定义是:“特定的广告主通常以付费的方式透过各种传播媒介,对商品、服务或观念等讯息进行的非人员介绍和推广。”行动广告定义为:透过移动媒体传播的付费讯息,旨在透过这些商业讯息影响受传者的态度、意图和行为。
信誉广告 指不直接介绍产品而只宣传企业信誉的广告。
补充说明 又称“商号广告”、“企业性广告”。
一标多类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可以在同一份申请中提出。我国仍然实行一标一类。 许多企业经营范围广泛,往往需要就一个商标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提出注册申请。所谓“一标多类”是指:申请人希望就一件商标,提交一份申请书,在多个类别上同时提出注册申请。但目前我国在国内注册方面仍实行分类申请制度,即:在一份申请书上一个商标只能就一个类别提出申请,而不能申请一标多类。
例如:申请注册文字商标“海尔”,用于计算机、洗衣机和空调器、空调设备的安装和维修应分别在第九类、十一类和三十七类分别提出三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