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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承包经营风险存在的原因

博锐管理在线 2011-07-28 15:44 营销资料
由于公司内部承包经营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增加了发包公司与承包股东之间的经营风险,加之实践过程中操作
  由于公司内部承包经营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增加了发包公司与承包股东之间的经营风险,加之实践过程中操作不当,很容易使双方陷入长期的纠纷之中,抑制公司的长期发展。因此,我们首先要对公司内部承包经营中风险存在的原因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1.公司营业权不能独立转让是内部承包经营风险存在的直接原因。   承包股东向发包公司交付一定数额的承包费后,发包公司将公司的经营权承包给承包股东,使承包股东在承包期间享有公司的经营权利。但并不是将发包公司的经营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给了承包股东,而是承包股东在一定范围内有行使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权利,所以,承包股东并非真正享有经营、管理权。由于企业经营上活动包括企业构成部分、组织与顾客、商品、劳务,及与资金供应者的关系等,经常变动,其客体难以量化,欠缺权利所应具的社会典型公开性,尤其是归属及排他的功能。因此,在公司内部承包经营过程中,公司经营权中哪一部分完全由承包股东行使?哪一部分完全由发包公司行使?并不能做出明确的划分。那么,必然导致在经营权在行使过程中,“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由于权利的行使人不明确,自然地,产生的相责任人也变得模糊不清,为此,大大增加了发包公司与承包股东之间利益风险。而且,一旦公司经营权在双方“犬牙交错”的行使过程中发生“交战”,利益风险将随时发生。
  2.利益之争是公司内部承包经营风险存在的根本原因。   公司作为公司各方参与人利益博弈的平台,追逐利益的最大化是公司各方参与人参与公司活动的本质愿望。然而,公司分配的公司利益是有限的,甚至还会“赔了夫人又折兵”。因此,为防止公司参与人不当转嫁自己应承担的风险,法律设立了多种法律制度,使公司参与人公平分享利益,平等承担风险。但这些法律制度毕竟是一种制度上的安排,是人们的一种美好愿望,并非公司的实然状态,其间还不可能杜绝道德风险。公司内部承包在不改变公司法人独立性的情况下,不但要面临公司股东之间、公司与代理人之间、公司内部人与外部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还要面临承包股东与发包公司之间、承包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诚然,公司在发包给股东承包前,双方对各种风险和利益都作了一定的评估。但是,若实际承包经营中所产生的风险或利益远远地超过先前的评估,完全突破了各方“心理底线”时,由于此种经营模式缺乏制度上的保障,那么,利益之争的战斗随时都可能爆发。这就是为什么在经营效益超出寻常丰厚和业绩一败涂地的内部承包公司中,发包公司与承包股东之间最容易“交火”的根本原因。
  3.潜在风险是公司内部承包经营风险中最为复杂的原因。   承包股东在按约定的发包公司交付一定的承包费后,承包经营管理期间公司发生的风险将由承包股东一人承担。在承包股东承包经营前,发包公司已进行了大量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其他行为,因此,不可避免遗留下一些隐患。当这些隐患与承包股东承包经营行为相结合而暴发时,责任将如何划分?
  承包股东在承包经营期间,掌握着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必然要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权利,利用一切可利用的公司资源。如,人事变动;资产处置;技术资料的掌握等,虽然这些活动在表面上不会给承包公司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但是,若承包股东在承包经营期间采用“竭泽而渔”、“杀鸡取卵”的经营方式,自己牟取暴利后,将一个“皮囊”交还给发包公司。然后用“脚投票”的方式悄然离去,将因此而产生的风险全部留给发包公司。
  因此,由于公司对各种“潜在危险因素”缺乏“自我免疫力”,而承包经营又具有一定期限,使得公司在经营中的各种潜在的风险在发包公司与承包人之间“流动”,极大地增加了公司内部承包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