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酒类行业管理,保证酒类商品安全的通知
2007-05-10 22:49
食品法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商委、商业局、内贸办、财贸办)、商务厅(局):
近几年,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酒类流通发展总体形势趋好。但是仍有各类假冒伪劣酒流入市场,消费者中毒和死亡事件时有发生。2003年12月8日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发生假酒中毒事件,导致4人死亡。这是继1998年山西朔州毒酒死亡22人,2001年贵州省遵义桐梓毒酒死亡5人后的又一起严重的假酒毒死人事件。元旦、春节将至,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加强酒类行业管理,保证消费者的健康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酒类行业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我国酒类行业快速发展,但还存在着诸多问题。酒类流通秩序混乱,地区封锁现象严重,假冒伪劣酒屡禁不止,酒类税收流失严重,一些地方对酒类商品抓管不力,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酒类商品消费安全,严重地损害了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认识加强酒类行业管理、保证酒类商品安全的重要性,增加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搞好酒类商品安全作为食品放心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确保人民群众饮酒安全。
二、集中检查整治,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酒类安全工作制度,逐级落实工作责任,提出酒类商品安全的明确要求,强化对酒类批发和零售环节的管理,督促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开展自查活动。在节日前夕要会同有关部门,对酒类批发和零售市场开展集中检查整治活动。对从事批发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对不符合酒类商品质量、不具备储运包装设施及卫生条件的要立即责令停业整改。已经实行酒类经营许可证的地区,要严格按照规定对酒类批发企业进行核查,加强管理。要把集贸市场、零售商贩、酒(饭)店等薄弱环节和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酒类零售主渠道作为重点,检查市场占有率大、品牌价值高、畅销品牌以及小作坊产品,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行为,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遏制假冒伪劣酒品流入市场,切实保证不发生假酒毒酒事件。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酒类流通管理,严把酒类市场准入关,积极探索酒类商品批发、零售的有效管理模式和措施,推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总代理、总经销等新型流通方式,同时,要切实打破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发展。
三、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酒类商品的安全消费意识。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做好节日期间酒类流通和安全消费舆论宣传活动。要增强酒类经销者的法制观念、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强调从合法的规范的渠道购进酒类商品,守法经营,自觉抵制假冒伪劣酒流入市场。要向人民群众特别是边远地区的群众做好安全饮酒的宣传教育工作,提倡到流通主渠道购买酒类商品,提高消费者防范意识和参与监督的意识。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对查处的违法经营者,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密切注意两节期间酒类安全,一旦发生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要会同相关部门查明原因,采取果断措施,防止假酒毒酒危害的蔓延和再度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商务部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近几年,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酒类流通发展总体形势趋好。但是仍有各类假冒伪劣酒流入市场,消费者中毒和死亡事件时有发生。2003年12月8日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发生假酒中毒事件,导致4人死亡。这是继1998年山西朔州毒酒死亡22人,2001年贵州省遵义桐梓毒酒死亡5人后的又一起严重的假酒毒死人事件。元旦、春节将至,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加强酒类行业管理,保证消费者的健康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酒类行业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我国酒类行业快速发展,但还存在着诸多问题。酒类流通秩序混乱,地区封锁现象严重,假冒伪劣酒屡禁不止,酒类税收流失严重,一些地方对酒类商品抓管不力,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酒类商品消费安全,严重地损害了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认识加强酒类行业管理、保证酒类商品安全的重要性,增加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搞好酒类商品安全作为食品放心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确保人民群众饮酒安全。
二、集中检查整治,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酒类安全工作制度,逐级落实工作责任,提出酒类商品安全的明确要求,强化对酒类批发和零售环节的管理,督促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开展自查活动。在节日前夕要会同有关部门,对酒类批发和零售市场开展集中检查整治活动。对从事批发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对不符合酒类商品质量、不具备储运包装设施及卫生条件的要立即责令停业整改。已经实行酒类经营许可证的地区,要严格按照规定对酒类批发企业进行核查,加强管理。要把集贸市场、零售商贩、酒(饭)店等薄弱环节和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酒类零售主渠道作为重点,检查市场占有率大、品牌价值高、畅销品牌以及小作坊产品,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行为,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遏制假冒伪劣酒品流入市场,切实保证不发生假酒毒酒事件。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酒类流通管理,严把酒类市场准入关,积极探索酒类商品批发、零售的有效管理模式和措施,推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总代理、总经销等新型流通方式,同时,要切实打破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发展。
三、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酒类商品的安全消费意识。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做好节日期间酒类流通和安全消费舆论宣传活动。要增强酒类经销者的法制观念、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强调从合法的规范的渠道购进酒类商品,守法经营,自觉抵制假冒伪劣酒流入市场。要向人民群众特别是边远地区的群众做好安全饮酒的宣传教育工作,提倡到流通主渠道购买酒类商品,提高消费者防范意识和参与监督的意识。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对查处的违法经营者,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密切注意两节期间酒类安全,一旦发生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要会同相关部门查明原因,采取果断措施,防止假酒毒酒危害的蔓延和再度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商务部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