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荐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7-05-12 16:00
食品法规
(食品添加剂部分)
(1999年10月10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第一条 根据《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申请作为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食品添加剂,必须取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或临时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 凡申请作为A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绿色食品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3.4的要求;申请作为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必须符合《绿色食品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5.1、5.2、5.3的要求。
第四条 申请企业须填写《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荐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供审查:
1、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2、产品的质量标准、使用标准和应用效果试验报告等资料;
3、根据《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进行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的资料;
4、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的申请企业还须提供产品配方等资料;
5、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6、产品标签及使用说明书;
第五条 中心或委托管理机构收到第四条所述全部材料后,一个月内派检查员对申请企业进行考察,并完成考察报告。考察报告要点:
1、企业基本概况。包括规模、生产设备条件及生产能力、技术力量、产品销售情况;
2、工艺流程,原料及来源,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及其它确保产品质量的措施和制度;
3、企业三废排放和处理情况,对周围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六条 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和考察报告后,15天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委托有关检测单位对初审合格的产品进行质量检测。
第七条 中心收到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后,一个月内组织专家进行终审,终审合格的产品,由中心与申请企业双方代表签定协议,颁发推荐证书,并发布公告。
第八条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推荐期为三年,中心每年对推荐产品的质量及协议履行情况进行年审。年审内容:
1、企业对《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荐协议》的履行情况;
2、委托有关检测单位对推荐产品进行质量抽检,并审查抽检结果;
3、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情况。
年审时间为颁证周年日前30天内。
年审合格者,予以更换证书,继续保留其被推荐资格;年审不合格者,不予更换证书,其被推荐资格随之取消。
第九条 申请企业必须交纳有关费用:
1、申请费(500元):用于印刷申请资料、制作证书、对企业的咨询服务;
2、检验费(按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缴付检测单位);
3、审查许可费(8000元):用于聘请专家、对企业实地检查、审查材料;
4、公告费(1000元):用于在报纸上发布颁证企业及产品的名单;
5、标志使用费(推荐产品销售额的0.5%);
6、年审费(1000元):用于对产品抽检和企业检查。
申请企业增报的产品,每个品种缴纳申请费200元,审查许可费2000元,其它费用同上。申请费随申请材料缴纳,审查许可费领取证书时缴纳,公告费在发布公告一个月内缴纳,第一年的标志使用费领证时缴纳,第二、三年的标志使用费和年审费分别于每年年审时缴纳。
第十条 中心除例行抽检和年审(抽检)外,若发现推荐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接到用户对推荐产品安全性或有效性提出投诉,将指定检测单位对其进行复核检验,确认该产品对环境、人体健康有害或应用效果不明显时,根据其性质和程度,责其限期改进或撤消其被推荐资格,收回推荐证书,并予以公告。
因各种原因生产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被取消者,被推荐资格也随之取消。
(1999年10月10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第一条 根据《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申请作为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食品添加剂,必须取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或临时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 凡申请作为A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绿色食品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3.4的要求;申请作为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必须符合《绿色食品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5.1、5.2、5.3的要求。
第四条 申请企业须填写《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荐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供审查:
1、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2、产品的质量标准、使用标准和应用效果试验报告等资料;
3、根据《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进行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的资料;
4、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的申请企业还须提供产品配方等资料;
5、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6、产品标签及使用说明书;
第五条 中心或委托管理机构收到第四条所述全部材料后,一个月内派检查员对申请企业进行考察,并完成考察报告。考察报告要点:
1、企业基本概况。包括规模、生产设备条件及生产能力、技术力量、产品销售情况;
2、工艺流程,原料及来源,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及其它确保产品质量的措施和制度;
3、企业三废排放和处理情况,对周围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六条 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和考察报告后,15天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委托有关检测单位对初审合格的产品进行质量检测。
第七条 中心收到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后,一个月内组织专家进行终审,终审合格的产品,由中心与申请企业双方代表签定协议,颁发推荐证书,并发布公告。
第八条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推荐期为三年,中心每年对推荐产品的质量及协议履行情况进行年审。年审内容:
1、企业对《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荐协议》的履行情况;
2、委托有关检测单位对推荐产品进行质量抽检,并审查抽检结果;
3、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情况。
年审时间为颁证周年日前30天内。
年审合格者,予以更换证书,继续保留其被推荐资格;年审不合格者,不予更换证书,其被推荐资格随之取消。
第九条 申请企业必须交纳有关费用:
1、申请费(500元):用于印刷申请资料、制作证书、对企业的咨询服务;
2、检验费(按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缴付检测单位);
3、审查许可费(8000元):用于聘请专家、对企业实地检查、审查材料;
4、公告费(1000元):用于在报纸上发布颁证企业及产品的名单;
5、标志使用费(推荐产品销售额的0.5%);
6、年审费(1000元):用于对产品抽检和企业检查。
申请企业增报的产品,每个品种缴纳申请费200元,审查许可费2000元,其它费用同上。申请费随申请材料缴纳,审查许可费领取证书时缴纳,公告费在发布公告一个月内缴纳,第一年的标志使用费领证时缴纳,第二、三年的标志使用费和年审费分别于每年年审时缴纳。
第十条 中心除例行抽检和年审(抽检)外,若发现推荐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接到用户对推荐产品安全性或有效性提出投诉,将指定检测单位对其进行复核检验,确认该产品对环境、人体健康有害或应用效果不明显时,根据其性质和程度,责其限期改进或撤消其被推荐资格,收回推荐证书,并予以公告。
因各种原因生产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被取消者,被推荐资格也随之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