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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法规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相关规定

2007-05-12 16:27 食品法规

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卫生部《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的直接入口食品和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必须做到以下五点:

一、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操作时须戴口罩、手套和帽子。

二、销售的食品必须有防尘材料遮盖,设置隔离设施以确保食品不被消费者直接触及并具有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

三、应在盛放食品的容器的显著位置或隔离设施上标识出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

四、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洗涤、消毒、储存和温度调节等设施或设备。

五、必须提供给消费者符合卫生要求的小包装,并保证消费者能够获取符合规范要求的完整标签。

该《规范》还规定,供消费者直接品尝的散装食品应与销售食品明显区分,并标明可品尝的字样。销售需清洗后加工的散装食品时,应在销售货架的明显位置设置标签,并标注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