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三)
2007-05-12 16:26
食品法规
第四章 标签说明书
第六十七条 申请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产品说明书和包装标签的样稿。
第六十八条 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样稿的内容应当包括产品名称、原料、辅料、功效成份及含量、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量与食用方法、规格、保质期、贮藏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六十九条 保健食品产品名称应当科学、规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有关规定,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品牌名后应当加“牌”字或“TM”标志,如品牌名为注册商标的,可不加“牌”字或“TM”标志,但应当在商标的右上角标注®。
第七十条 保健食品的通用名称不得与药品的通用名称重名。
第七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国家有关的标准和规定以及产品申报资料和样品检验的情况,对包装标签、说明书样稿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