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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鲜牛乳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2007-05-12 16:36 食品法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对本市生鲜牛乳质量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生鲜牛乳质量,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食品安全,维护奶牛生产者和乳品加工者的合格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

本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卫生部颁布的《乳与乳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第三条 (含义) 本办法所称生鲜牛乳系指从正常饲养的无传染病和乳腺炎的健康母牛乳房内挤出的常乳。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生鲜牛乳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质量检测机构) 本市生鲜牛乳质量检验由上海市乳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承担。 

第二章 生鲜牛乳质量 

第七条 (质量标准)

生鲜牛乳的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应符合GB/T6914——86、GB9676——88和GB/T5409——85的规定。 

第八条 (禁止行为) 

不准出售和收购下列异常奶:

(一) 乳腺炎奶和乳房创伤奶;

(二) 产犊后初奶(7天内)及临产前(15天内)奶;

(三) 应用抗生素类药物期间和停药5天内的病牛奶;

(四) 患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传染病牛所产的牛奶;

(五) 掺水、掺杂、掺入有毒、有害物质和变质的牛奶;

(六) 其他不符合安全性牛乳质量标准的牛奶。 

第九条 (生产者行为模范) 

生鲜牛乳的生产者必须做到: 

(一) 挤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做好牛体、牛舍、挤奶器具及周围环境场地的清洁卫生工作。

(二) 所有奶牛场应配备质量可靠的挤奶机和直冷式奶罐或带有制冷系统的贮奶罐,以确保向乳品加工厂提供优质的生鲜牛乳。  

(三) 挤出的生鲜牛乳应迅速冷却至4℃(含4℃)以下,贮存期间牛奶温度应保持在7℃(含7℃)以下;没有冷却设备的应在2小时内将生鲜牛乳送到乳品加工厂或收奶站。

第三章 生鲜牛乳生产和经营 

第十五条 (收购价格政策) 

生鲜牛乳收购应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将脂肪、蛋白质指标作为生鲜牛乳收购的基础论价指标,将微生物、抗生素等指标作为附加论价指标,具体办法由市物价局确定并发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