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
6 产品抽样与检验
6.1 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的同时,按《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检验规定》(以下简称《检验规定》)的要求抽样并封样,并填写《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抽(封)样工作单》一式四份。样品的可靠性由审查组负责。
6.2 企业应在样品抽样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单位。
6.3 检验单位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按照抽样单的要求检验抽样产品是否符合封样规定,对不符合封样规定的产品,检验单位将抽样产品退回企业,并通知审查部处理。
6.4 检验单位应依据《检验规定》组织产品检验,在一个月内完成检验任务,并出具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一式三份。
6.5 检验单位有责任确保产品检验工作符合《检验规定》的要求,并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6.6 对于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将结果通知企业,企业必须在六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审查部出具书面整改报告,由审查部安排重新抽样和重新检验。
7 审定与发证
7.1 审查部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7.2 审查部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7.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颁发证书并公告。
7.4 获证企业由于发展或其它原因,经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更改了注册名称,企业应在3个月内更换生产许可证证书,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企业负责。
更换证书时要求企业提供更改证书的申请报告,同时提供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意见连同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寄(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7.5 企业迁址或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更,应实施必要的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
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8.1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
8.2 获得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该产品外包装或合格证上标明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为:
XK 00 -XXX XXXX
生产许可证标记 行业编号 产品编号 企业编号
8.3 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将吊销并收回其生产许可证:
8.3.1 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用户反映强烈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者;
8.3.2 经查实获证企业生产条件及其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更,达不到规定要求者;
8.3.3 将生产许可证、标记及编号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者;
8.3.4 获证企业在国家、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者;
8.3.5 申请取证时隐匿生产场地,获证后转移或增设生产场地未经审查批准而擅自投产者。
8.4 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中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违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9 申诉
企业对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及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诉,对证书的发放与注销决定有异议时,可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复审申请或仲裁。
10 收费办法
10.1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10.2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质量检验费和公告费。
10.3 审查费: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增收440元。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10.4 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收取400元。
10.5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国家收费标准向检验单位交付。
10.6 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自物价管理部门的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11 附则
11.1 本细则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1.2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