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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水产品追溯规程(试行)

2007-05-12 17:02 食品法规

为确保出境水产品的可追溯性,保证不合格产品的及时召回,根据《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出口水产品卫生注册企业加工出境水产品(活的水生动物除外)的追溯。

二、追溯要求

(一)批次的确定。

1.原料批:同一时间收购,在同一捕捞区域(海区、水域或养殖池等)或者同一批进口原料,同一品种的为1个原料批,并且:

(1)海洋捕捞原料:以收购的每一船次为1个原料批。

(2)养殖原料:以注册登记备案的同一养殖场或同一养殖塘(网箱)为1个原料批。

(3)淡水捕捞原料:以同一水域为1个原料批。

(4)来(进)料加工原料:以进口报检的同一"卫生证书"同一品种为1个原料批。

2.生产批:同一天、同一车间或同一生产线加工的同一原料批加工的产品为1个生产批。

3.报检批:以同一份报检单报检(出证)的同一品种的水产品为1个报检批。

4.并批原则:经检验合格,不同批次代码的同一品种的产品可以并批。

5.同一生产加工企业、同一品种的产品识别代码不得重复。

(二)识别代码的确定。

1.原料批识别代码的确定:

每1个原料批确定1个原料识别代码,用"数字+字母"表示:AAAB。

AAA:表示原料收购流水号,1年为1个流水周期编号。加工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年收购批量确定流水号的位数,一般至少为3位数。

B:表示原料的性质,原料的性质分以下4种:

(1)海洋捕捞原料用"H"表示;

(2)养殖原料用"Y"表示;

(3)淡水捕捞原料用"D"表示;

(4)来(进)料加工原料用"J"表示。

如:某一企业收购的第3批海捕原料表示为003H。

2.生产批识别代码的确定:

(1)在原料批识别代码前加生产日期(年月日),如030725003H表示2003年7月25日生产的第3批海捕原料的产品。

(2)如在产品加工过程中有不同批号原料并批的,以批量大的原料批代码前加生产日期表示,其余原料批号在生产加工记录上标明。

3.报检批识别代码的确定:

以企业向检验检疫部门报检的批次数流水号表示,一般为3位数,以1年为1个周期。如101,表示当年该企业的第101个报检批。

(三)识别代码管理。

1.识别代码记录管理。

(1)原料批识别代码:在原料收购记录上必须确定原料批识别代码,并记录识别代码、品种、数量、收购来源,海捕的注明捕捞区域、船名及备案登记号;养殖的注明养殖场(塘)及备案号;进口的注明进口报检单编号、输出国卫生证书号;淡水野生的注明收购水域等有关信息。

(2)生产批识别代码:在生产加工记录上确定生产批识别代码,并在记录上显示加工该批产品的原料批代码。如有并批的,同时记录并批的其他原料批代码。

(3)报检批代码:加工企业确定报检批代码后,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时必须提供报检批组成情况清单,清单内容包括报检批代码、组成该报检批的各生产批的代码及相应的数重量。

(4)企业的所有生产、检验记录上必须标明相应的产品识别代码,并符合《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等要求。

2.代码标识管理。

(1)外包装箱上的批号标识:直接在出口外包装上打印报检批代码、生产批代码以及企业卫生注册号。标识样式为:

     卫生注册号 3300/00001

     报检批代码 101

     生产批代码 030725003H

(注:以上标识除斜体字部分为产品包装结束后直接打印外,其余部分应与外包装印刷时一同印刷)

(2)加工过程代码标识:在每一批次加工过程中的生产线始末以及各工序的适当位置用标识牌标识批次代码,标识代码必须清晰,不易丢失,防止不同批号的产品相混。

(3)贮藏过程批次标识管理:不同批次的原料或产品应分垛堆放,在每一垛上有代码标识(包括数重量),当不同批次原料或产品需同垛堆放的,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分隔,同时必须确保防止交叉污染。

(四)不同批次的产品应分别加工或生产线分开,每批加工结束后,生产线必须彻底清洗消毒后才能加工另一批产品。

(五)各出口水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本规程制订适合本企业实际的"产品识别代码计划",并报各检验检疫机构水产品检验部门批准备案。

三、出境水产品追溯的实施

如当产品出现不合格时,应通过产品识别代码从成品到原料每一环节逐一进行追溯,追溯途径是:出口卫生证书--报检单--报检批清单--生产加工记录--原料验收记录--原料收购来源,如为海捕原料可追溯到船;如为养殖原料可追溯到养殖场或塘;如为淡水捕捞原料可追溯到捕捞区域;如为进口原料可追溯到进口批的有关信息。

企业应通过建立以原料批为单元的产品流向登记记录,以便从原料追溯到产品,查找到不合格产品的去向,并及时召回不合格产品。

通过追溯,可用查阅该批产品的相关记录等手段分析不合格的原因,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四、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五、本规程自2004年6月17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