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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法规

出口速冻方便食品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二)

2007-05-22 09:57 食品法规

6.1从事食品加工、检验、包装及生产管理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作临时健康检查;新进厂人员必须经过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6.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必须调离食品加工检验岗位。

6.3加工、检验人员必须保持个人清洁,进入车间必须穿戴工作衣、帽、鞋靴,按规定洗手消毒、鞋靴消毒。不得将与加工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工作时不得带饰物和手表,不得化妆。离开车间必须换下工作衣、帽、鞋靴。工作服应集中管理,定期清洗、消毒、收发。

6.4生熟区加工人员及检验人员工作服、帽应用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6.5制馅、成型、加热、预冷、内包装人员应戴口罩和带发套的帽子。

6.6企业定期对员工进行加工卫生教育和培训,新进厂员工应经卫生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7.1应确定加工过程的关键控制点,制定操作规程并得到连续有效的监控。对监控失效期间的产品应及时隔离处理,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7.2加工过程所用设备、操作台、工具、容器应定时清洗消毒,配料容器、衡器、绞肉机、搅拌器应用82℃热水清洗消毒后使用。应定时对直接接触产品的器具和工人的手做细菌数检测。

7.3肉类、水产品、蔬菜等作馅用的原料,在投料前应经充分挑选、清洗、漂烫等处理。面粉及辅料等应经检验合格。

7.4配料、绞肉、搅拌、成型、等加工过程应防止外来杂物污染。对跌落地面的原料及产品应收集到专用容器隔离,在卫生检验人员的监督下及时处理。

7.5水煮牛肉、猪肉等原料性水煮动物肉,应经加热使中心温度达到70℃,保持1分钟以上。

7.6加热柜(锅)应为前后可开启型,其入口在上一工序操作间,出口在下一工序操作间,使加热前后产品完全隔离。

7.7预冷、包装等加工过程应在无污染条件下进行,成品入库前应经金属探测器检验合格。

7.8速冻工序应符合工艺规定,保证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温度要求。

8包装、运输、储存卫生

8.1包装物料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专库内,标记清楚。内外包装物料要分别存放。

8.2速冻方便食品脱盘、包装应在与冷库相连接的单独包装间内进行,温度符合要求,卫生应与加工车间条件相同。

8.3出口速冻方便食品专库储存。相互串味的产品不得混放,未经包装的产品不得进入成品库。

8.4成品库应设有垫衬物,使食品与地面距离至少15厘米,与墙壁距离至少60厘米。堆码高度合理。

8.5原料库和成品的预冷库、速冻库、冷藏库的温度符合工艺要求,并配有经校正的温度计及自动温度记录装置。库内保持清洁,定期消毒、除霜、除异味,有防霉、防鼠、防虫设施。

9.1企业必须设立与加工能力相适应的、独立的检验机构,能进行微生物、化学等项目的检验。配备相应的卫生检验人员,并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

9.2检验机构必须具备检验工作所需要的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定期校准。

9.3检验机构必须对原料、辅料、半成品按标准取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9.4对检验不合格的应及时隔离,反馈信息,并应在加工过程及时采取纠偏措施。

9.5成品出厂前必须按生产批次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按规定程序签发。

9.6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应有否决权。

10.1应规定质量体系文件和有关资料的审批、修改和发布的控制程序。

10.2所有与质量体系有关的场所,都必须使用相同版本的有效文件。

10.3对与质量体系运行有关的活动应有完整的、规范的记录。

10.4应对质量记录的收集、编目、归档、保管和处理予以具体规定。所有记录至少应保存一年。11质量体系的内部审核

11.1企业应制定内部质量审核程序,至少每半年对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内部审核。

11.2内部质量审核应由经培训合格的、与所审核的部分无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

11.3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