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食品安全相关法规与制度解读
2007-08-13 10:12
食品法规
日本《特产情报》主编 大桥等
1、日本种苗法的修改
日本种苗法规定了旨在保护新品种的品种登记相关制度和特定种苗标识的相关规定,其目的在于保护种苗开发者的利益和促进种苗的正常流通,其中食用菌方面有32个品种在规定范围之内。此次对种苗法的修改,不只继续保护日本国内开发者的权益,同时也进一步完善了如何应对发生在海外侵权事件的相关应对制度。
1)将2003年规定的惩罚对象范围进一步扩大
① 侵犯开发者权益的对象范围,从种苗(包括生产、让渡(销售等)、进出口等)扩大到收获物(包括生产、让渡(销售等)、进出口等)。
② 对法人的罚款上限由300万日元提高到了1亿日元。
2)修改了2003年的《关税定率法》
在2003年4月实施的修改中,依据《关税定率法》第21条(禁止进口的产品)第1项第5号的规定,开发者权益成为了受保护的对象,使用在日本国内登记过的种苗,非法在他国栽培,其收获的产品如进口到日本,且该情况确认属实,则海关可在进口环节制止该产品入镜。
为了实施此项规定,就需要运用DNA品种鉴别技术。香菇方面,为了增加可识别品种类别,已经进行了相关的研究开发。另外,独立行政法人种苗管理中心也设置了品种保护对策官,建立了侵权事件商讨等相对应的体制。
3)延长了开发者的权益期限
食用菌方面,开发者的权益期限从现行的20年,通过修改法律延长到了25年。
2、日本农药管理法的修改
2002年12月,日本对农药管理法进行了修改,对使用者提出了如下要求:①禁止使用未登记的农药、②禁止使用违反使用标准的农药、③加强惩罚力度。
在这里所讲的所谓“未登记农药”,特指没有在日本政府机关申请登记的农药。而“已登记的农药”是指农药厂商或进口业者提交登记申请后得到国家承认的农药。
所谓的“农药使用标准”包含以下内容:①不将该农药用于不适宜的作物上;②使用时不得超出规定的用量或浓度;③遵守规定的使用时间;④使用时不得超出规定的使用次数。这些规定必须被当作义务来遵守,如有违反则会被处罚。
食用菌栽培方面获得许可的登记农药,只有杀菌剂1种(benomyl)、杀虫剂3种(杀螟硫磷、BT剂(Bacillus thuringiensis)、除虫脲)。其他的都是未登记农药,经营未登记农药的销售者将被处罚,使用者如被发现也将被处罚。
3、日本食用菌栽培和残留农药等的规定(从食品卫生法肯定列表制度开始)
1)肯定列表制度的残留农药规定
日本自2006年5月29日实施肯定列表制度,其主要内容原则上针对全部农药等设定了残留标准(包括一律标准),如食品中的残留量超标,则该食品将被禁止销售。所谓的“农药等”,即指农药、兽药、饲料添加物,食品是指包含生鲜食品、加工食品在内的全部食品。没有设定标准的农药等的标准,就设定了对人体健康无害的一定量,即0.01ppm。
残留标准的设定主要有两种方式,①有现行标准的农药,直接采用现行标准;②没有现行标准的,如有国际标准(codex),国内登记标准、外国标准等,则将其设定为暂定标准。设定了残留标准的农药种类共计799种。③其他没有设定残留标准的农药,应用0.01ppm的一律标准。
2)食用菌栽培方面的注意事项
肯定列表制度是针对最终产物,也就是食品实施检查,如发现超过标准的残留农药即采取措施的制度,但是,对收获的食用菌实施全部农药的残留农药检查、以确认其安全性,在现实中却是不可能的。所以,生产者需要做到:
① 在食用菌栽培过程中仅使用农药管理法确认的农药,严守使用标准,残留不超标。
② 在野外栽培的时候,即使自己不使用农药,但如果附近的农田使用了农药,也有农药飞散漂移的可能,所以要特别加以注意。
③ 对栽培设施进行消毒后马上开始栽培的情况下,就有可能产生消毒剂的残留,其结果将会导致消毒剂在最终产品上的残留,也要加以留意。
4、日本食用菌类的质量标识制度
食品标识,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了解商品、进行选择、正确使用该商品的极其重要的信息源,万一发生事故,就需要迅速地应对。近几年,消费者对食品多样化、食用安全放心方面的关注度越来越高,食品标识的充实强化也是大势所趋。
1)生鲜食品质量标识标准(2000年实施)
必须注明“名称”“原产地”(原产国)的标识
2007年10月开始,必须注明栽培方式。
2)加工食品质量标识标准
一系列标识的义务化。也就是包括名称、原材料、重量、保质期、保存方法、制造商姓名、名称、住址都需要明确的表示出来。
香菇方面,作为“干香菇质量标识基准”,必须标注原料原产地以及是椴木栽培还是菌棒栽培。
5、安全·放心食用菌生产的认证制度构建
1)生产信息公开JAS制度开始实施
对生产中使用的资财、农药、农场、栽培管理、包装等设定了标准,并以消费者可追溯(追溯产品的履历)的形式提供,国家对能提供以上资料的生产者实施生产信息公开JAS制度的认证。
2)食用菌有机认证制度开始实施
作为非依靠土壤的生产力得来的产物,食用菌类本来是被排除在有机JAS认证制度的对象之外的,但是2006年《日本农林规格》的一部分内容被修改,通过过去3年以上没有使用过农药的椴木,菌棒,不使用混凝土的农场,依靠天然生产物得来的产品,并且是使用了过去3年没有施用过农药等的资财栽培出来的食用菌,而且该产品的原材料已被确认为循环型农业的,可以接受有机JAS认证制度的认定。
1、日本种苗法的修改
日本种苗法规定了旨在保护新品种的品种登记相关制度和特定种苗标识的相关规定,其目的在于保护种苗开发者的利益和促进种苗的正常流通,其中食用菌方面有32个品种在规定范围之内。此次对种苗法的修改,不只继续保护日本国内开发者的权益,同时也进一步完善了如何应对发生在海外侵权事件的相关应对制度。
1)将2003年规定的惩罚对象范围进一步扩大
① 侵犯开发者权益的对象范围,从种苗(包括生产、让渡(销售等)、进出口等)扩大到收获物(包括生产、让渡(销售等)、进出口等)。
② 对法人的罚款上限由300万日元提高到了1亿日元。
2)修改了2003年的《关税定率法》
在2003年4月实施的修改中,依据《关税定率法》第21条(禁止进口的产品)第1项第5号的规定,开发者权益成为了受保护的对象,使用在日本国内登记过的种苗,非法在他国栽培,其收获的产品如进口到日本,且该情况确认属实,则海关可在进口环节制止该产品入镜。
为了实施此项规定,就需要运用DNA品种鉴别技术。香菇方面,为了增加可识别品种类别,已经进行了相关的研究开发。另外,独立行政法人种苗管理中心也设置了品种保护对策官,建立了侵权事件商讨等相对应的体制。
3)延长了开发者的权益期限
食用菌方面,开发者的权益期限从现行的20年,通过修改法律延长到了25年。
2、日本农药管理法的修改
2002年12月,日本对农药管理法进行了修改,对使用者提出了如下要求:①禁止使用未登记的农药、②禁止使用违反使用标准的农药、③加强惩罚力度。
在这里所讲的所谓“未登记农药”,特指没有在日本政府机关申请登记的农药。而“已登记的农药”是指农药厂商或进口业者提交登记申请后得到国家承认的农药。
所谓的“农药使用标准”包含以下内容:①不将该农药用于不适宜的作物上;②使用时不得超出规定的用量或浓度;③遵守规定的使用时间;④使用时不得超出规定的使用次数。这些规定必须被当作义务来遵守,如有违反则会被处罚。
食用菌栽培方面获得许可的登记农药,只有杀菌剂1种(benomyl)、杀虫剂3种(杀螟硫磷、BT剂(Bacillus thuringiensis)、除虫脲)。其他的都是未登记农药,经营未登记农药的销售者将被处罚,使用者如被发现也将被处罚。
3、日本食用菌栽培和残留农药等的规定(从食品卫生法肯定列表制度开始)
1)肯定列表制度的残留农药规定
日本自2006年5月29日实施肯定列表制度,其主要内容原则上针对全部农药等设定了残留标准(包括一律标准),如食品中的残留量超标,则该食品将被禁止销售。所谓的“农药等”,即指农药、兽药、饲料添加物,食品是指包含生鲜食品、加工食品在内的全部食品。没有设定标准的农药等的标准,就设定了对人体健康无害的一定量,即0.01ppm。
残留标准的设定主要有两种方式,①有现行标准的农药,直接采用现行标准;②没有现行标准的,如有国际标准(codex),国内登记标准、外国标准等,则将其设定为暂定标准。设定了残留标准的农药种类共计799种。③其他没有设定残留标准的农药,应用0.01ppm的一律标准。
2)食用菌栽培方面的注意事项
肯定列表制度是针对最终产物,也就是食品实施检查,如发现超过标准的残留农药即采取措施的制度,但是,对收获的食用菌实施全部农药的残留农药检查、以确认其安全性,在现实中却是不可能的。所以,生产者需要做到:
① 在食用菌栽培过程中仅使用农药管理法确认的农药,严守使用标准,残留不超标。
② 在野外栽培的时候,即使自己不使用农药,但如果附近的农田使用了农药,也有农药飞散漂移的可能,所以要特别加以注意。
③ 对栽培设施进行消毒后马上开始栽培的情况下,就有可能产生消毒剂的残留,其结果将会导致消毒剂在最终产品上的残留,也要加以留意。
4、日本食用菌类的质量标识制度
食品标识,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了解商品、进行选择、正确使用该商品的极其重要的信息源,万一发生事故,就需要迅速地应对。近几年,消费者对食品多样化、食用安全放心方面的关注度越来越高,食品标识的充实强化也是大势所趋。
1)生鲜食品质量标识标准(2000年实施)
必须注明“名称”“原产地”(原产国)的标识
2007年10月开始,必须注明栽培方式。
2)加工食品质量标识标准
一系列标识的义务化。也就是包括名称、原材料、重量、保质期、保存方法、制造商姓名、名称、住址都需要明确的表示出来。
香菇方面,作为“干香菇质量标识基准”,必须标注原料原产地以及是椴木栽培还是菌棒栽培。
5、安全·放心食用菌生产的认证制度构建
1)生产信息公开JAS制度开始实施
对生产中使用的资财、农药、农场、栽培管理、包装等设定了标准,并以消费者可追溯(追溯产品的履历)的形式提供,国家对能提供以上资料的生产者实施生产信息公开JAS制度的认证。
2)食用菌有机认证制度开始实施
作为非依靠土壤的生产力得来的产物,食用菌类本来是被排除在有机JAS认证制度的对象之外的,但是2006年《日本农林规格》的一部分内容被修改,通过过去3年以上没有使用过农药的椴木,菌棒,不使用混凝土的农场,依靠天然生产物得来的产品,并且是使用了过去3年没有施用过农药等的资财栽培出来的食用菌,而且该产品的原材料已被确认为循环型农业的,可以接受有机JAS认证制度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