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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食品召回制度

2007-09-03 09:16 食品法规

 我国开始对不安全食品实行召回制度。8月31日,《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并正式实施。
       实施食品召回是加强生产加工后续监管的一种有效措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则是从生产源头把关,因此,食品召回制度与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二者相互配合,共同作用,使得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更加健全,对于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监管,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该规定明确了食品生产者是预防和消除不安全食品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其生产加工的不安全食品负责。这必将强化食品生产者的质量安全注意义务,强化食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管理意识,提高食品加工制作水平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通过规范程序要求,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对不安全的食品通过更换、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减少和消除不安全可能导致的危害,迅速有效地处理不安全食品,有效消除或降低食品安全危害,为规范我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
       《规定》共五章四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管理体制;食品安全信息管理;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食品召回实施,包括主动召回、责令召回和召回结果评估与监督以及召回食品后处理,以及法律责任。
       按照规定,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程度的评估对食品召回分为三级,并根据召回级别对食品召回的具体行动作时限要求,以迅速有效地实现召回目的,最大可能地消除食品安全危害。
       食品生产者确认其加工制作的食品存在安全危害,决定实施主动召回的,应及时制定召回计划,提交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备案。
       食品生产者故意隐瞒安全危害问题,不主动实施召回的,和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的,以及国家监督抽查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调查、评估确认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国家质检总局将发出通知或公告责令企业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发布消费警示。           

来源:《华夏酒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