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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将终结酒市乱象

2007-09-03 09:18 食品法规

 8月30日结束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该法共分八章五十七条,2008年8月1日开始实施。分析人士表示,这部法律的出台,一方面有利于保护市场竞争、促进经济健康;另一方面,通过法律的形式规范竞争,有望形成更成熟的市场。当然,其对我国酒类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样将有着深远的影响。
     《反垄断法》明确指出了制定本法的目的: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反垄断法》规定了三种垄断行为,即: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指出,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应该说,这些条款与酒类行业密切相关。
     当前,我国酒类市场竞争秩序混乱,其中部分酒类生产者和经营者,买断酒店、酒家、酒吧等酒类终端消费场所的酒类经营权现象较为普遍,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侵犯了酒类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经常去酒店吃饭人们会发现,大多数酒店销售的酒都不一样。而酒水促销员极力推荐的某品牌酒,也许并不是自己想要点的。 消费者合法的选择权被剥夺的背后是一条隐藏的利益链,而酒水厂商和经销商是始作俑者。酒楼、酒店处于以渠道优势占据稳赚不赔的位置,受侵害的则是无奈的消费者。
     法律界人士认为,买断酒店等场所酒类经营权不准其它品牌酒进入,实际上是一种垄断行为,不符合《反垄断法》有关规定。此外,这种做法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酒水‘买断’已是一个公开的潜规则,如果不用法律来束缚,恐怕难以奏效。”某酒业公司负责人表示,希望相关职能部门能够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责任和义务,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酒类行业地方保护现象屡见不鲜,也是我国酒类市场竞争秩序混乱的另一个重要表现。相信人们还清楚地记得,2006年3月,广州云峰酒业生产的小糊涂仙酒通过湖北省汉川市红头文件,要求市直机关和各乡镇农场在公务接待中使用小糊涂仙系列酒,并给各单位附加总计200万元的任务,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和声讨。该行政行为使其它白酒类品种在政府公务接待市场中失去了竞争机会,该市公务接待用酒市场由广州云峰酒业一家垄断。2006年4月7日,汉川市纪委、市监察局联合下发《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公款大吃大喝的通知》,“倡导公务接待中使用地产酒、地产烟,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该《通知》又是限制竞争行为的行政垄断行为,使得公务接待用酒由“小糊涂仙”变成了地产酒。
     另外,我国一些地方政府还采取种种隐形或公开手段,限制外地酒类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销售;一些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对经营外地酒类商品的经营者不给予办理相关经营手续,或者对外地商品设定重复检验;有些地方政府还给一些地产酒类商品命名为“市酒”、“政府指定接待用酒”等,甚至规定不饮用本地酒的公务招待费不给报销;一些地方还对生产经营本地酒类商品的企业实行不公平的税收政策……《反垄断法》的出台与实施,将对这些行为重点制裁。
     《反垄断法》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规定不得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不得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不得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不得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不得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专家指出,《反垄断法》的出台后,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并用,将有利于酒类行业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从一定程度上扭转大企业挤压小企业生存空间的现状,消除垄断对市场经济造成的破坏;有利于普及竞争理念和竞争文化,提升酒类生产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产业升级;有利于平衡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打破地方保护,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大市场、大流通。
  专家同时提醒,随着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各酒类企业应抛弃侥幸心理,尽快转变经营思路,制定完善而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市场、营销等策略,守法经营,确保企业能够具有持续发展的旺盛生命力。

来源:《华夏酒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