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和儿童玩具召回制度正式实施
2007-09-29 10:00
食品法规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先后发布第98号令和101号令,《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和《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正式实施。这是国家质检总局作为产品质量监管部门认真、具体落实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切实履行职能,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
按照《规定》,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程度的评估对食品召回分为三级,并根据召回级别对食品召回的具体行动作时限要求,以迅速有效地实现召回目的,最大可能地消除食品安全危害。食品生产者确认其加工制作的食品存在安全危害,决定实施主动召回的,应及时制定召回计划,提交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备案。食品生产者故意隐瞒安全危害问题,不主动实施召回的,和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的,以及国家监督抽查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调查、评估确认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国家质检总局将发出通知或公告责令企业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发布消费警示。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在《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了生产者生产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产品责任,明确规定了生产者是缺陷儿童玩具的第一责任人。该规定要求,对于儿童玩具存在缺陷的,即使生产者生产的儿童玩具符合我国有关产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但经过调查、评估认定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必须停止生产、销售,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和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积极通过完善消费说明、退货、换货、修理等方式,有效消除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害。特别对于经国家监督抽查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儿童玩具,经确认属于存在缺陷的,由国家质检总局直接责令生产者召回,并发布安全与消费预警。
《规定》的出台,将加重生产者的质量安全注意义务,为强化生产者质量安全管理意识,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规范我国食品和儿童玩具的召回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盛茂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