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世界

首页 > 政策法规 > 食品法规 >

食品法规

文莱食品进口管理办法

2008-02-19 10:32 食品法规
文莱农林渔业和食品加工业欠发达,国内所需的农副产品、食品等均须大量进口。以2006年为例,文莱进口食品2.4亿美元,占其总进口额的14%。 为保证进口食品的质量, 文莱政府规定,所有进口食品必须符合《1998年公共卫生(食品)法》和《2000年公共卫生(食品)规定》的

文莱农林渔业和食品加工业欠发达,国内所需的农副产品、食品等均须大量进口。以2006年为例,文莱进口食品2.4亿美元,占其总进口额的14%。

  为保证进口食品的质量, 文莱政府规定,所有进口食品必须符合《1998年公共卫生(食品)法》和《2000年公共卫生(食品)规定》的质量要求。文莱卫生部卫生服务司(The Department of Health Services, Ministry of Health)是食品进口的主管部门。

  文莱对食品的进口管理办法如下:

  一、商标的要求

  食品的外包装必须采用马来文或英文标识。
一般而言,外包装上必须包含下列内容:
  1、食品名称
  2、食品成分、原料(含添加剂)
  3、净重/体积
  4、日期(出厂期、保质期)
  5、储藏方法
  6、原产地
  7、生产商、进口商或包装商名称和地址

  二、食品的注册

  根据文莱法律规定,任何商家和个人在未办理注册之前,不得进口食品在文莱市场销售。
  进口商需要向文莱卫生部卫生服务司的食品安全和质量控制处(The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Control Division, Department of Health Services, Ministry of Health)提出注册申请,并填写注册表,提供以下信息:
  1、食品种类
  2、食品名称

 
  3、生产厂家名称、地址
  4、日期(生产时间、保质期等)
  5、进口商名称、地址
  表格样本如下图:

 

进口商递交申请材料后5-7个工作日即可获得注册批复。需要注册的食品有以下25大类:
  1、乳酪、奶油
  2、牛奶及奶制品(不含硬奶酪)
  3、巴氏灭菌果汁
  4、巴士灭菌蔬菜汁
  5、豆腐
  6、速冻食品
  7、各种调味料
  8、蛋黄酱
  9、花生酱
  10、添加了维生素的果汁或果汁饮料
  11、添加了维生素的蔬菜汁或蔬菜汁饮料
  12、面粉或面粉制品(饼干、面包等)
  13、蛋类制品
  14、葡萄干
  15、巧克力、牛奶巧克力及其他以巧克力或可可为主要原料的食品
  16、谷类食品
  17、婴幼儿食品
  18、椰子、椰奶及椰子制品
  19、食用脂肪和食用油
  20、保质期不超过18个月的食物添加剂
  21、低温食品
  22、非密封容器包装的人造黄油
  23、非密封容器包装的肉类制品
  24、不含碳酸气的巴氏灭菌软饮料和超热处理软饮料
  25、当成食品出售的营养品

  三、人造甜味剂的许可

  根据文莱法律规定,在未获得批准之前,进口商不得进口含人造甜味剂的食品在市场销售。目前,文莱批准含以下三种人造甜味剂的食品在市场销售:
  1、糖精 Saccharin
  2、糖精钠 Sodium saccharin
  3、冬氨酰苯丙氨酸甲酯 Aspartame
  申请进口许可须向食品安全和质量控制处提交申请信,缴纳100文元(约70美元)的申请费。收到申请后,1-2个工作日内出具许可证,有效期一年。


  四、海关通关文件的背书

  食品进口商需在货物到港至少5个工作日前,将通关申请表格连同其他文件一起,提交食品安全和质量控制处审批。所需文件如下:
  1、发票副本
  2、注册表副本
  3、人造甜味剂的进口许可证副本
  4、原产国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许可证副本或HACCP/GMP/GHP证书副本
  5、相关机构或认可实验室出具的卫生证明或销售许可证副本
  其他文件:
  1、酱油、蚝油产品的氯丙醇(3-MCPD)检测报告副本
  2、功能饮料的咖啡因检测报告副本
  3、牛肉产品原产国出具的无牛绵状脑病(Bovine Spongiform Encephalitis)和疯牛病(Mad Cow Disease)报告的副本
  4、牛奶和奶制品的二恶英(Dioxin)检测报告
  5、原产欧洲国家的牛奶及奶制品的未经电磁辐射处理的证明
  6、鱼及鱼肉制品不含呋喃西林(Nitrofurans)和氯霉素(Chloramphenicol)成分的证明
  7、猪肉产品无日本脑炎(Japanese Encephalitis)的证明

  其他规定:
  如进口商无法提供卫生证明或实验室报告等文件,需将样品送交文莱卫生部科学服务司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进口商承担。在取得检验结果之前,进口商需向食品安全和质量控制处提交一份保证函,承诺在检验合格之前,不将货物投放市场销售。
  保证函范文如下:

 

五、样品进口的管理

  进口的食品样品无需注册,但需要得到食品安全和质量控制处出具的批准函。货样的数量不能超过5公斤(或价值不得高于100文元,约70美元)。如货样超过规定数量,需履行正常进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