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莱食品进口管理办法
文莱农林渔业和食品加工业欠发达,国内所需的农副产品、食品等均须大量进口。以2006年为例,文莱进口食品2.4亿美元,占其总进口额的14%。
为保证进口食品的质量, 文莱政府规定,所有进口食品必须符合《1998年公共卫生(食品)法》和《2000年公共卫生(食品)规定》的质量要求。文莱卫生部卫生服务司(The Department of Health Services, Ministry of Health)是食品进口的主管部门。
文莱对食品的进口管理办法如下:
一、商标的要求
食品的外包装必须采用马来文或英文标识。
一般而言,外包装上必须包含下列内容:
1、食品名称
2、食品成分、原料(含添加剂)
3、净重/体积
4、日期(出厂期、保质期)
5、储藏方法
6、原产地
7、生产商、进口商或包装商名称和地址
二、食品的注册
根据文莱法律规定,任何商家和个人在未办理注册之前,不得进口食品在文莱市场销售。
进口商需要向文莱卫生部卫生服务司的食品安全和质量控制处(The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Control Division, Department of Health Services, Ministry of Health)提出注册申请,并填写注册表,提供以下信息:
1、食品种类
2、食品名称
3、生产厂家名称、地址
4、日期(生产时间、保质期等)
5、进口商名称、地址
表格样本如下图:
进口商递交申请材料后5-7个工作日即可获得注册批复。需要注册的食品有以下25大类:
1、乳酪、奶油
2、牛奶及奶制品(不含硬奶酪)
3、巴氏灭菌果汁
4、巴士灭菌蔬菜汁
5、豆腐
6、速冻食品
7、各种调味料
8、蛋黄酱
9、花生酱
10、添加了维生素的果汁或果汁饮料
11、添加了维生素的蔬菜汁或蔬菜汁饮料
12、面粉或面粉制品(饼干、面包等)
13、蛋类制品
14、葡萄干
15、巧克力、牛奶巧克力及其他以巧克力或可可为主要原料的食品
16、谷类食品
17、婴幼儿食品
18、椰子、椰奶及椰子制品
19、食用脂肪和食用油
20、保质期不超过18个月的食物添加剂
21、低温食品
22、非密封容器包装的人造黄油
23、非密封容器包装的肉类制品
24、不含碳酸气的巴氏灭菌软饮料和超热处理软饮料
25、当成食品出售的营养品
三、人造甜味剂的许可
根据文莱法律规定,在未获得批准之前,进口商不得进口含人造甜味剂的食品在市场销售。目前,文莱批准含以下三种人造甜味剂的食品在市场销售:
1、糖精 Saccharin
2、糖精钠 Sodium saccharin
3、冬氨酰苯丙氨酸甲酯 Aspartame
申请进口许可须向食品安全和质量控制处提交申请信,缴纳100文元(约70美元)的申请费。收到申请后,1-2个工作日内出具许可证,有效期一年。
四、海关通关文件的背书
食品进口商需在货物到港至少5个工作日前,将通关申请表格连同其他文件一起,提交食品安全和质量控制处审批。所需文件如下:
1、发票副本
2、注册表副本
3、人造甜味剂的进口许可证副本
4、原产国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许可证副本或HACCP/GMP/GHP证书副本
5、相关机构或认可实验室出具的卫生证明或销售许可证副本
其他文件:
1、酱油、蚝油产品的氯丙醇(3-MCPD)检测报告副本
2、功能饮料的咖啡因检测报告副本
3、牛肉产品原产国出具的无牛绵状脑病(Bovine Spongiform Encephalitis)和疯牛病(Mad Cow Disease)报告的副本
4、牛奶和奶制品的二恶英(Dioxin)检测报告
5、原产欧洲国家的牛奶及奶制品的未经电磁辐射处理的证明
6、鱼及鱼肉制品不含呋喃西林(Nitrofurans)和氯霉素(Chloramphenicol)成分的证明
7、猪肉产品无日本脑炎(Japanese Encephalitis)的证明
其他规定:
如进口商无法提供卫生证明或实验室报告等文件,需将样品送交文莱卫生部科学服务司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进口商承担。在取得检验结果之前,进口商需向食品安全和质量控制处提交一份保证函,承诺在检验合格之前,不将货物投放市场销售。
保证函范文如下:
五、样品进口的管理
进口的食品样品无需注册,但需要得到食品安全和质量控制处出具的批准函。货样的数量不能超过5公斤(或价值不得高于100文元,约70美元)。如货样超过规定数量,需履行正常进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