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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饮料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2008-06-16 16:45 食品法规
本规范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0号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中的附件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下的针对出口饮料生产企业特定要求而制定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系列良好操作规范之一。 本规范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本规范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0号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中的附件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下的针对出口饮料生产企业特定要求而制定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系列良好操作规范之一。

  本规范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制定。

  本规范代替1996年5月27日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的《出口饮料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本次修订除参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0号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中的附件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附件3《卫生注册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外,还借鉴了CAC/RCP1-1969,Rev.3(1997)Amd.(1999)《食品卫生通则》及《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21CFRPart120美国FDA果蔬汁产品HACCP法规的有关内容。

  本规范与原《出口饮料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编写格式参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制定。

  ——编写内容与国际法规相协调并引入了相关国家标准。

  ——增加了果蔬汁(含果蔬汁饮料)生产企业HACCP管理体系建立与实施附件。

  ——增加了包装容器、更衣间、给排风体系内容。

  ——删除了原规范第2章卫生质量管理内容,避免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重复。

  ——修改了原规范第1.2条,本规范的范围不包括啤酒。

  ——修改了原规范第5.6条,强调了饮料工艺用水的特殊要求。

  ——补充完善了禁用药物、水处理、供水体系、设备、卫生控制、包装等相关内容。

  ——强调了不同饮料工艺的卫生要求。

  本规范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规范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部提出。

  本规范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洛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李晶新、王文捷、李立开、叶志平。

  本规范所代替规范的发布情况为:

  《出口饮料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于1996年5月27日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引言

  1996年5月27日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的《出口饮料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自实施以来,在出口饮料生产企业卫生注册工作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为了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0号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及其附件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附件3《卫生注册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新规定的要求,进一步与CAC/RCP1—1969,Rev.3(1997)Amd.(1999)《食品卫生通则》及《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21CFR Part120美国FDA果蔬汁产品HACCP法规相协调,规范出口饮料生产企业卫生注册,有必要根据饮料生产的发展变化及特殊要求,制定更具体、更全面、技术含量更高的出口饮料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以提高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管理水平,促进贸易与国际交流。

  目前出口饮料仅果蔬汁被《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列入《卫生注册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考虑到本规范对不同类别饮料生产企业的通用性、可操作性以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今后根据出口饮料的风险程度对《卫生注册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的调整,本规范将《果蔬汁(含果蔬汁饮料)生产企业HACCP管理体系建立与实施》以规范性附录的形式附后。

  出口饮料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出口饮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饮料生产卫生控制、HACCP管理体系建立与实施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出口饮料(非酒精饮料)生产企业的卫生注册及HACCP管理体系建立与实施。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10789软饮料的分类

  GB10790软饮料的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GB10791软饮料原辅材料的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0号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CAC/RCP1食品卫生通则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

  21CFRPart120美国FDA果蔬汁产品HACCP法规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饮料

  指GB10789《软饮料的分类》中规定的非酒精饮料,包括碳酸饮料、果汁(浆)及果汁饮料、蔬菜汁及蔬菜汁饮料、含乳饮料、植物蛋白饮料、瓶装饮用水、茶饮料、固体饮料、特殊用途饮料等。

  3.2果蔬汁

  是用机械方法(如压榨方法)或物理分离工艺从一种或多种水果或蔬菜中获得的汁液、浆液、或其浓缩液。

  4卫生质量体系、HACCP管理体系

  4.1企业建立的卫生质量体系及指导卫生质量体系运转的体系文件应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

  4.2列入《卫生注册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的出口饮料生产企业,必须按照CAC/RCP1《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的要求建立和实施HACCP管理体系。

  4.3果蔬汁(含果蔬汁饮料)生产企业应建立并实施HACCP管理体系。应对果蔬汁(含果蔬汁饮料)生产中原料的采购、加工、储存等工艺进行危害分析,确定关键控制点,制定连续有效的监控程序。对超过关键限值或监控失效期间的产品应及时隔离处理,经评估后采取有效的纠偏措施。当原辅料、关键工艺等发生显著地变化时,企业应及时重新进行危害分析,对SSOP、HACCP计划重新验证,对产品进行型式试验。同时应做好以上各环节的相应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