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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法规

转基因食品标识法规相互矛盾

新京报 2013-11-05 09:01 食品法规
法规之间存在相互矛盾是食品含有转基因成分却未明确标识的主要原因。虽然我国实行相对严格的转基因标识制

  法规之间存在相互矛盾是食品含有转基因成分却未明确标识的主要原因。虽然我国实行相对严格的转基因标识制度,但是一些生产厂家的产品也并不合乎规定。

  宋华琳(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称,现在有两部法规管理转基因标识。一个是国家质检总局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产品,必须在标识上加入中文说明。另一个是国务院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产品(8.77, 0.00, 0.00%),必须有明显标识。

  两个法规间存在一些互相矛盾的问题。《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转基因木瓜在目录之外,所以不用标识。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属于转基因食品或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应在标识中标注中文说明,照此规定,转基因木瓜应该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