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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有关的违法行为应严厉处罚

法制日报 2014-07-21 14:10 食品法规
近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首次审议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日前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

  近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首次审议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日前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首次审议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其中规定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列席本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赵静在分组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时建议,应进一步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在仔细研读了修订草案的内容后,结合在工作中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经验和体会,赵静针对此次修订草案的具体条款提出了几项建议。在赵静看来,修订草案对一些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仍然偏低。为了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她建议,对于一些违法行为还应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罚款的数额。

  赵静说,这里提到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检验方法和规程,但究竟是共同制定,还是由哪个部门牵头制定,应当界定清楚。这样执行起来才会更加可行。

  修订草案规定,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制定食品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采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优化,淘汰不利于食品安全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加强对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