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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如何处罚?

未知 2014-07-22 09:12 食品法规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如何处罚?人们常常痛斥行政执法的灯下黑现象,其实监管灯下黑已滋生出诸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如何处罚?人们常常痛斥行政执法的“灯下黑”现象,其实监管“灯下黑”已滋生出诸多变种,对大型食品企业疏于监管,对大型跨国食品企业不主动监管甚至“绕着走”,就是一个比较普遍且危害很大的“灯下黑”变种。上海“福喜案”正在继续发酵,众目睽睽之下,人们正在密切注视食药监部门、公安部门下一步如何作为。但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不要让人失望,但愿对上海“福喜案”的依法处理,能够成为铲除另类“灯下黑”的一个有利契机。

    由于该法条打击力度失之过轻,最高法、最高检2013年出台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涉及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根据该司法解释,上海福喜公司的上述恶行已涉嫌食品安全犯罪。今年3月,上海盼盼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某及其他四名企业高管,因合谋将过期、霉变月饼馅料重新回炉生产,张某等五人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获刑5年至6年,并处10万至12万元不等的罚金,盼盼公司被罚款100万元并被吊销营业资质。若对照此案,上海食药监部门虽在媒体曝光当晚对福喜公司采取了查封措施,还应当再向前迈一步,立即对该公司涉案高管采取刑事措施,至少应对涉案人员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以配合下一步的调查。

    “两高”司法解释对震慑食品安全犯罪起到了多大的作用?2011年至“两高”司法解释颁行前,上海食品安全犯罪平均刑期为3.13年/人,最高刑为9年;“两高”司法解释颁行后,平均刑期达5.63年/人,最高刑达13年。然而,上海“福喜案”再次提醒相关职能部门、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要遏制食品安全犯罪高发势头,“两条”司法解释仍难免“心慈手软”之嫌。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上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九次会议审议,之后全文发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最高立法机关在修订食品安全法的过程中,应充分吸取上海“福喜案”的教训,进一步提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量刑幅度和罚款力度。在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再次提交审议前,应当继续以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若有必要,还可将修订草案再次“回炉”,以进一步增强其民意基础和打击惩处的“硬度”。

  从全国层面看,“两高”颁行打击食品犯罪的司法解释后,各地公安部门纷纷组建专设食药犯罪侦查总(支、大)队,由此带来的两大变化:一是食品犯罪量刑和处罚门槛明显降低,被判实刑者明显增多;二是小作坊及中小食品生产、销售企业的食品犯罪有所遏制。但是,对那些生产设施完备,生产工艺先进,只要凭良心、按规矩组织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本来就可以很有保障的大型食品企业,包括一些口碑和信用不错的跨国食品企业,日常性监管要么流于形式,要么存在很大的空白。极具讽刺意味的是,就在前不久,正是现在被曝出“臭肉门”的上海福喜公司,还被上海嘉定区授予“食品安全先进企业”的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