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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未知 2017-09-28 09:24 食品法规
淄博出台最新修订的《淄博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以及

淄博出台最新修订的《淄博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以及整改督查提供了重要依据。该《预案》中明确规定,1起食物中毒事件里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即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对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首报信息,实行信息直报,事故发生地区县食安办应在2小时内向市食安办报告信息。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我市将食品安全事故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四级。符合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设区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符合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组成调查组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等级。达到较大(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标准需市政府应急处置的,由市食安办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属于一般(Ⅳ级)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区县食安办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在2小时向所在地区县食安办、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首报信息,实行信息直报,事故发生地区县食安办应在2小时内向市食安办报告信息。必要时,可直接向省或国务院食安办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