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观察:方便面涨价再度呼唤反垄断法
2007-08-09 09:36
行业分析
国家发改委已于7月31日正式发出通知,强调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提出经营者或者行业组织不得以会议纪要、协调价格、价格联盟等形式串通定价、联合提价。要严肃查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关于方便面涨价的争论似乎快要尘埃落定,争论对这种协调一致的涨价是“价格联盟”、“卡特尔”的认识是一致的,但对它们的危害性的认识仍然不足。
笔者认为,方便面涨价和此前“彩电限价联盟”、“民航机票限折令”等等此类垄断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对这种协调一致的价格联盟的反市场性的认识不足和反垄断法的尚付阙如是其根本原因。
市场经济的精髓在于自由竞争,市场通过自由竞争释放的价格信息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佳状态。美国经济学家曼昆说:“在任何一种经济制度中,资源都要配置到竞争性用途中。市场经济利用供给和需求的力量来实现这个目标。供给与需求共同决定了经济中许多不同物品与劳务的价格;价格又是指导资源配置的信号。”“如果一个人从未见过市场经济的运行,这整个思想看来是荒谬的。经济是一大群从事许多相互依存的活动的人。什么因素使分散决策免于陷入混乱呢?用什么来协调千百万有不同能力与欲望的人的行动呢?用什么来保证需要做到的在实际上也实现了呢?用一个词回答就是价格。”由此足见价格在竞争市场中的重要作用。作为供给的提供者——经营者通过价格信息调整竞争策略,同时价格也是经营者的竞争利器,并且在竞争策略中,价格竞争首当其冲。为了占有市场获取利润,经营者不断地调低自己的产品价格。
随着竞争的加剧,竞争者面临的来自于市场的价格压力越来越大以至于无利可图。为了回避压力,现代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这样描述经营者:“同行的经营者们很少聚到一起,即使为行乐和消遣,其谈话也是以共谋损害大众或者以某种阴谋诡计抬高价格而告终。” 这就是价格联盟,也叫价格卡特尔。
价格卡特尔的危害在于它严重扭曲了正常的价格信息,使竞争难以自由进行。经营者通过它掠取了超过正常竞争水平的利润,严重地损害消费者福利。可以说,它动摇了市场经济的基石。尽管价格联盟不易执行而可能最终瓦解,但它的反市场性是毋庸质疑的,因为这无疑将鼓励助长经营者串通一气集中掠夺“捞一票”。正因如此,禁止价格卡特尔等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被称之为“自由经济的大宪章”。
价格卡特尔在反垄断法上被作为限制竞争协议的一种对待,对限制竞争协议的禁止性规定在反垄断法中居于核心地位,是反垄断法的支柱内容之一。限制竞争协议历来被反垄断法严厉禁止,例如2007年1月份,欧盟竞争委员会以反垄断法为依据,对涉嫌建立电气设备价格“卡特尔”的西门子等10家企业处以总额高达7.507亿欧元(9.77亿美元)这一欧盟反垄断史上最高记录的罚款。再如,2007年4月份,欧盟竞争委员会宣布对喜力啤酒等3家荷兰酿酒公司因结成非法“卡特尔”以操控荷兰啤酒市场价格,被处以总额约2.74亿欧元的罚款。其中,喜力公司被处以2.19亿欧元罚款。在美国,谢尔曼法(反垄断法案之一)将价格卡特尔作为刑事犯罪予以追究。
反观我国立法,现行规制价格卡特尔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价格法》和《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其中《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方式,这些措施有隔靴搔痒之嫌,不足以制裁和威慑价格卡特尔,而且前述法律的可操作性差。无怪乎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导师徐光远教授说“中国的企业胆子太大!”
在方便面涨价前的2007年6月21日中国奶业协会年会上,14家乳品企业共同形成并发布的“乳品企业自律南京宣言”,这不是一个“乳业卡特尔”吗?不知明天早上醒来的时候“柴业协会”会不会宣布统一将每斤木柴的价格提高1.5元?
笔者认为,方便面涨价和此前“彩电限价联盟”、“民航机票限折令”等等此类垄断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对这种协调一致的价格联盟的反市场性的认识不足和反垄断法的尚付阙如是其根本原因。
市场经济的精髓在于自由竞争,市场通过自由竞争释放的价格信息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佳状态。美国经济学家曼昆说:“在任何一种经济制度中,资源都要配置到竞争性用途中。市场经济利用供给和需求的力量来实现这个目标。供给与需求共同决定了经济中许多不同物品与劳务的价格;价格又是指导资源配置的信号。”“如果一个人从未见过市场经济的运行,这整个思想看来是荒谬的。经济是一大群从事许多相互依存的活动的人。什么因素使分散决策免于陷入混乱呢?用什么来协调千百万有不同能力与欲望的人的行动呢?用什么来保证需要做到的在实际上也实现了呢?用一个词回答就是价格。”由此足见价格在竞争市场中的重要作用。作为供给的提供者——经营者通过价格信息调整竞争策略,同时价格也是经营者的竞争利器,并且在竞争策略中,价格竞争首当其冲。为了占有市场获取利润,经营者不断地调低自己的产品价格。
随着竞争的加剧,竞争者面临的来自于市场的价格压力越来越大以至于无利可图。为了回避压力,现代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这样描述经营者:“同行的经营者们很少聚到一起,即使为行乐和消遣,其谈话也是以共谋损害大众或者以某种阴谋诡计抬高价格而告终。” 这就是价格联盟,也叫价格卡特尔。
价格卡特尔的危害在于它严重扭曲了正常的价格信息,使竞争难以自由进行。经营者通过它掠取了超过正常竞争水平的利润,严重地损害消费者福利。可以说,它动摇了市场经济的基石。尽管价格联盟不易执行而可能最终瓦解,但它的反市场性是毋庸质疑的,因为这无疑将鼓励助长经营者串通一气集中掠夺“捞一票”。正因如此,禁止价格卡特尔等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被称之为“自由经济的大宪章”。
价格卡特尔在反垄断法上被作为限制竞争协议的一种对待,对限制竞争协议的禁止性规定在反垄断法中居于核心地位,是反垄断法的支柱内容之一。限制竞争协议历来被反垄断法严厉禁止,例如2007年1月份,欧盟竞争委员会以反垄断法为依据,对涉嫌建立电气设备价格“卡特尔”的西门子等10家企业处以总额高达7.507亿欧元(9.77亿美元)这一欧盟反垄断史上最高记录的罚款。再如,2007年4月份,欧盟竞争委员会宣布对喜力啤酒等3家荷兰酿酒公司因结成非法“卡特尔”以操控荷兰啤酒市场价格,被处以总额约2.74亿欧元的罚款。其中,喜力公司被处以2.19亿欧元罚款。在美国,谢尔曼法(反垄断法案之一)将价格卡特尔作为刑事犯罪予以追究。
反观我国立法,现行规制价格卡特尔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价格法》和《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其中《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方式,这些措施有隔靴搔痒之嫌,不足以制裁和威慑价格卡特尔,而且前述法律的可操作性差。无怪乎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导师徐光远教授说“中国的企业胆子太大!”
在方便面涨价前的2007年6月21日中国奶业协会年会上,14家乳品企业共同形成并发布的“乳品企业自律南京宣言”,这不是一个“乳业卡特尔”吗?不知明天早上醒来的时候“柴业协会”会不会宣布统一将每斤木柴的价格提高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