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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流通分类管理的探讨

2008-06-18 11:18 行业分析
酒类流通分类管理是对进入酒类流通市场的企业,进行细分类型的管理,而不是简单的分成批发、零售的管理。酒类流通企业的分类,可以按行业、按经营的酒类品种分类,也可依据地域的饮食特点或企业的规模来分类。分类管理的前提是许可证制度,是严格的限制性管理,是对企业
酒类流通分类管理是对进入酒类流通市场的企业,进行细分类型的管理,而不是简单的分成批发、零售的管理。酒类流通企业的分类,可以按行业、按经营的酒类品种分类,也可依据地域的饮食特点或企业的规模来分类。分类管理的前提是许可证制度,是严格的限制性管理,是对企业经营的酒类品种、经营行为的限制性管理。分类管理的特点突出了酒类流通的重点环节(批发环节、烈性酒),可以使酒类流通的管理层次更分明、严格、细致、科学、系统,并能有效利用行政资源,提高酒类监管的工作效率。


酒类流通企业的分类


     目前,酒类流通中的问题主要是货源不清、渠道不明、手续不全,市场经营秩序混乱,假冒伪劣现象屡禁不止;全国酒类统一市场还未形成;酒类经营企业小、散、弱;酒类流通管理机制和管理能力尚需进一步加强等等。准确地说,其中的酒类流通企业的小、散、弱不是问题,是一种商业状态,这种状态是客观的,并将在一定时期内长期存在。关键问题是要解决批发环节和烈性酒的管理问题,而分类管理是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个办法。


     酒类批发管理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企业数量多、规模小、手续不全,经营的范围大,有的企业跨地区、跨省经营。而酒类零售企业情况更为复杂,覆盖多个行业,包括商业零售、餐饮、娱乐、宾馆酒店;企业规模有大有小,经营者素质参差不齐,管理水平有高有低,总体呈现多层次的特点,使得监管工作面宽、量大。分类管理,可以分出多个层次,根据行业、经营类型等特点区别对待,有所侧重。


  如果按经营的酒类品种分类,酒类批发企业可分为两类:A类企业,是指酒类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只能经营本厂的酒品;B类企业,是指综合性的经营企业,具有集散功能的企业。


     酒类零售企业可分为四类:A类企业,只能经营啤酒;B类企业,除烈性酒以外的酒品;C类企业,可以经营所有酒类商品;D类企业,允许经营进口酒类商品。


分类管理的经营范围和规则


     酒类批发企业


     目前,酒类批发企业的经营方式多样,多数企业批发、零售兼营,并且既可向省内批发,也可向省外批发,范围太大,不利于监管,应该加以限制。例如:批发企业不允许零售,只允许批发,并且B类批发企业只能向省内的企业批发。


     酒类零售企业


     对经营规模较大,设施齐备,管理水平高的企业发给包括烈性酒在内的酒类经营许可证;对规模较小,设施简陋的,管理水平较低以及在特定场所经营的企业发给除烈性酒以外的酒类经营许可证;对快餐店、火车站、机场周边的饭店餐馆只发给啤酒经营许可证;对酒吧、西餐馆、星级酒店等场所发给进口酒零售许可证。另外,酒类经营许可证的范围还应该包括铁路、航空、船运等特定场所。对酒类运输目前我国没有许可证限制,酒类流通中的溯源运输是重要环节。抛开运输环节,酒类溯源就会脱节,应该设立“酒类运输许可证”以加强管理。而且,“酒类运输许可证”可以对快递、卡车运输、船运公司、铁道公司、航空公司、个人运输进行发放。

酒类流通分类管理,不仅包括分类,还要制定相应的经营规则加以限制。例如对酒类批发企业,需要制定规则:一是经营的外省酒和本省酒应该有所区别,主要是考虑到出现酒品质量问题时,追查起来比较便捷,需要制定相应的经营规则。二是批发环节太多,多道批发,手续繁杂,为简化手续,应该加以限制。三是数量多,使得酒类流通渠道重复,缺少必要的调控和规划。四是酒类批发经营企业的购销台账没有按酒品的分类设账,缺少具体的要求。


     以上四个问题加到一起,使得批发环节非常杂乱,不利于监管。因此,需要制定经营规则加以明确:一是经营外阜酒和本地酒应该有所区别,主要是对省内生产的酒品只需提供检测报告,而对省外的酒品除提供检测报告外,还应该到省级质监部门进行检测。二是批发环节过多不行,不能多道批发,比如酒类批发经营,最多只允许三道批发:既生产(批发)——批发——批发——零售,提高酒类批发经营门坎,控制数量,严格限制批发经营环节,把批发环节作为酒类监管的重点。三是对零售经营酒品的种类要有所限制。在这方面,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是细分酒类经营者类型,明确企业经营酒品的范围,限制烈性酒的经营,采用许可证制度,严格加强管理。比如美国采取许可证制度,并且细化零售环节,规范得相当细致、周密。其中,美国麻州酒类零售许可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当堂饮用许可证,即允许被许可人销售供即时饮用的酒类饮料的许可证;第二类是非当堂饮用许可证,该许可证持有人只能销售供许可证场地外销费的酒类饮料;第三类许可证指特殊许可证,也称“一天许可证”,是由当地颁证机关发给自然人的一种短期的售酒许可。其中,第一类与第三类许可证根据零售商销售的酒类饮料的性质,分为:针对全部酒类饮料的许可证,针对葡萄酒的许可证,针对啤酒的许可证;另外,根据被许可人的不同,当堂饮用许可证又可分为旅店、餐馆、酒馆、俱乐部许可证等几种。四是对经营者的购销台账要做明确的规定,记录哪些内容,如何设账。这些经营规则制定以后,酒类管理则有章可循、层次分明。


加强烈性酒的管理


     烈性酒管理作为酒类管理的重点:一是烈性酒的质量安全问题;二是烈性酒的健康消费问题;三是烈性酒的文化保护问题。


     首先,烈性酒的质量安全管理,是酒类管理的基本工作。目前我国酒类零售点众多,经营规模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其中,水平高的应用现代化手段微机网络化管理,手续齐备,渠道清晰,酒品质量有保障;水平低的几乎所有的食品店、小卖铺都能买到包括烈性酒在内的酒品,烈性酒成了再普通不过的食品,这和烈性酒饮后失常的特点很不相符。此外,一些土办法酿造的低档次的散白酒,更是饮酒安全的隐患,出现质量问题虽不会马上造成人体伤残,但应该说对人体的危害更大。由于价格低,有一定的市场,在产地周边进行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