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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酒不卖少年郎”

华夏酒报 2010-04-12 10:42 行业分析
商务部颁发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明

  商务部颁发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明确禁售标志。”此办法已于2006年1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实施。各地政府也相继颁布了相关条例,明确酒类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将按情节轻重进行处罚,从而起到保护青少年的作用,对违法经营者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 这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尊重,更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制度和法律的人性化体现。
     
  不久前,笔者读到一条消息,黑龙江省密山市一位少年说要给父亲买酒,女店主回答:“请你父亲自己来买,我这里有酒不卖少年郎。”这则完全符合《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定的消息之所以能够成为新闻,自有它的价值所在。试问:大街小巷的门店有几人能这样诚信经营?商家大多唯利是图,生怕少年郎不买自己的烟和酒。相比之下,不能不让人佩服这位女店主的诚信经营,有酒坚决不卖少年郎。女店主宁肯少赢利,也不赚昧心钱,的确应给予肯定。
     
  店铺千千万万,商家良莠不齐。正因为不是所有的经营者都是道德楷模,法律、条令、办法等才会不断颁布,但颁布了就应该毫无折扣地执行。
  
  笔者10岁的儿子每天回家都会带些玩具,问之,原来是校门口的小商店可以赊购,于是孩子可以不必付款,记下自己的名字直接拿东西回家,再向父母伸手要钱。玩具虽不是烟酒,但也会影响孩子的消费倾向,况且孩子自控能力不强,需要学校、家庭、社会的共同帮助和教育,社会各界要对孩子多一些关爱,少一些诱惑;多一些道德意识,少一些商业意识。
     
  此前有报道称,一些学生在学校门口的网吧上网欠费300多元,于是网吧老板上门追讨债务,父母才知孩子在网吧上网。这些人的经营对象专门对准青少年,让其先消费,再付费。对这样的经营者我们应该挂牌督办,进行严惩,定要做到诚信经营,良知经营,有酒不卖少年郎。
     
  有酒不卖少年郎是一种经营理念,也是一种经营方式,虽然孩子少买一瓶酒,商家会减少收入,但他们收获的是诚信,商家关爱了孩子,大人们自然都会去这些商家那里买酒,如此一来,我们的社会才会更加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