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世界

首页 > 市场营销 > 行业分析 >

行业分析

“国”酒之争的背后隐藏着什么?

华夏酒报 2010-08-30 10:14 行业分析
“国”酒戡乱 企业宣传应标新立异寻求突破
摘要:中华品牌战略研究所理事长、品牌价值评议组委会秘书长陈刚对记者表示,国酒之争在业内已经持续了很久,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国家在国宴上已经很少用烈性酒。之后,一些企业利用“国酒”进行宣传,尤其是那些没有多少历史或者文化诉求的品牌也利用“国酒”进行宣传,对行业造成了不良影响,国家对此进行规范是必要的。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一纸公告,将“风风火火”的“国”酒推向了尴尬的境地,公告要求遏制企业以“国家名酒”、“国家级优质酒”、“国宴用酒”等名义吆喝的行为,并严格规范“国”字商标的使用。

     一时间,酿酒行业掀起了“国”酒的争论。那么,“国”酒之争的背后又隐藏着哪些问题呢?

  “国”字之乱

     权威人士解释《标准》有关内容时指出,对含有“中国”字样的商标申请,申请商标和申请人需要同时具备“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或者该名称简称一致,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等四个条件。对于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应当从严,通过相关审查处处务会、商标局审查业务工作会议、商标局局务会议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议研究决定。

     “实际上,虽然在商标申请及使用上将受到严格限制,但长期以来,众多企业却热衷于以‘国烟’、‘国酒’等宣传用语来提升品牌形象。”一位业内人士直言不讳地指出。

     的确,除了“国酒”、“国宴用酒”等,“国”字已经在酿酒行业形成了燎原之势,初创不久的品牌随意寻找一点既往历史,就敢打“国”字牌。

     除了茅台,五粮液也开展了围绕“国酒”称号的文化营销,沱牌曲酒则在宣传资料中自称“是四川省射洪县沱牌曲酒厂的优秀产品,是与茅台、五粮液一样驰名的国酒品牌”;文君酒宣称自己是中国高端国酒新贵,赖茅酒更是推出国酒系列酒;葡萄酒行业也没有免俗,张裕、长城等都以“国酒”自居。

     与此同时,在街头巷尾的小店里,还杂生着为数不少的来自于一些小厂灌装的“**国酒”品牌,借机打擦边球。 
 
     中华品牌战略研究所理事长、品牌价值评议组委会秘书长陈刚对记者表示,国酒之争在业内已经持续了很久,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国家在国宴上已经很少用烈性酒。之后,一些企业利用“国酒”进行宣传,尤其是那些没有多少历史或者文化诉求的品牌也利用“国酒”进行宣传,对行业造成了不良影响,国家对此进行规范是必要的。

     实际上,国家并没有授予相关企业长期的国酒称号,记者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网站查询到,贵州茅台于2001年9月13日申请的申请号为1991120和1991122的“国酒茅台”商标状态均显示“商标已无效”。2006年8月1日申请的申请号为5514889的“国酒茅台”商标也显示“商标已无效”,商标流程显示为“驳回复审”。

     由此可见,从法律角度,目前官方没有批准“国酒茅台”的商标,茅台并不拥有“国酒”这一称号。但也有分析人士指出,“国酒茅台”对于茅台来说只是一种附加值,茅台酒的高端形象已经形成了人们对它的心理认可。

     “国酒形象”在为茅台酒厂带来独特、巨大的口碑的同时,显然,在日趋激烈而规范的市场竞争中,也遭到了同行的不满。

     据悉,近年来,有多家白酒企业就发起过一场“反对国酒称号,维护市场公平”的维权行动,联名上书国家工商总局,申请禁止贵州茅台酒厂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国酒”字样。这些白酒企业称,白酒作为中国传统行业,全国上万家白酒厂中,许多都传承着中国古老的酿造工艺,多数都能酿造出优质的酒品。自封国酒,违背公平的宣传内容,损害了大多数酒厂的利益。

 

对于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国酒”等宣传用语,业内专家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观点。著名营销专家谢佩伦表示,《商标法》与《广告法》是两部不同的法律。只要企业注册的商标不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在广告宣传使用这些用语只是提升其品牌形象的一种手段。
     而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刘春泉却认为:“从法律上而言,官方没有批准其‘国酒茅台’的商标,茅台并不拥有‘国酒’这一称号的独一性。”
  对此,谢佩伦有不同观点,对于《标准》的出台,应从两方面理性看待。首先,目前真正以“国”字注册的商标并不多,如“国窖1573”等品牌之所以能够注册为商标是有其历史文化形成原因的。一个行业应该有其代表性的品牌,并不是所有的品牌都能称得上“国酒”,也并不是自诩“国酒”的品牌都能获得消费者的认可。“国酒”“国烟”是消费者对一些高品质产品的认可,其品牌地位是无可取代的。其次,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相关的《标准》,主要是为防止部分不具备实力的企业投机取巧、损害公平竞争行为的发生。
     因此,可以这样说,加强“国字头”商标的审批,是政府规范企业管理的正确选择。企业的经营属于企业自身的行为,让政府为企业担保产品质量及“信誉”,目前已经行不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