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催化剂”:“黑名单”
食品“黑名单”是我国监管食品行业的手段之一,其效果好坏,关键取决于惩戒力度的强弱。通过“黑名单”制度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百姓拍手称快。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对各地而言,建立“黑名单”制度只是第一步,要想让“黑名单”一“黑”就灵,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换句话说,只有让作恶者付出应有的代价,让失信成本远远大于失信收益,“黑名单”才能对无良企业产生威慑力量,否则不仅形成不了约束力,还有可能损害政府的公信力。
因此,有必要继续建立健全法律惩罚机制,让“黑名单”在惩戒条款上有更多有分量的内容,同时明晰各项配套措施。各地应因地制宜抓紧架构严厉的惩罚机制,将重点放在法律惩罚机制的构建上,譬如尝试建立质量担保机制,对劣质产品生产商实施严厉的赔偿机制。
在这方面,北京的做法值得称道。北京的“黑名单”制度规定,对严重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责任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对严重违法犯罪者则实行终身行业禁入。
我们欣喜地看到,“黑白分明”正在成为多地完善“黑名单”制度共同的政策思路。例如,上海增加对失信企业的检查和监督抽检频次,对失信企业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和动态化管理。最厉害的一条当属“黑名单”企业受金融联动惩戒,将企业的生存、发展和“黑名单”监管挂上了钩。对长期守信的企业,则由相关部门予以宣传、支持和表彰,并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在金融、土地、年检、抽检、报关等方面给予相关便利,建立长效保护和激励机制。
失信者严惩之,守信者重奖之,北京、上海的规定充分彰显了奖罚分明。盼望着各地法律机制和执行机制的完善与到位,“黑名单”有效发挥惩戒和威慑作用,使“黑名单”真正成为扭转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催化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