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自救的边界
商业生活中需要一个基本的行动伦理或价值法则,但是并不是每个企业尤其是大企业,都会遵守或自觉地选择这种伦理。相反,许多大企业不仅暮气沉沉、习惯于养尊处优,而且常以傲慢面目示人。
在应对危机时,公司行为的终极目的是自救。但是在自救中,有没有体现公司的责任,是一个应该加以考察的问题。可以肯定,不负责的自救行为,极有可能直接伤害到相关者。
广东中石化在被曝出百万元购买茅台(600519,股吧)酒之后,第一反应是追究泄露消息者的责任。而三一重工被曝出巨额贿赂央企和相关下游客户时,第一反应则是矢口否认。正如学者们所言,当代中国的商业秩序很恶劣,笼罩着一种厚黑主义的气氛。
不少公司在诸如此类的防守行动中表现出极大的不负责任的自私倾向。尽管这也是自救的本义,为了生存而抛弃普遍的法则与伦理显然不行,这样公司生存的前提条件就失去了,公司不仅应该是合法的公司,也应该合乎基本的道德观念。按照马克斯•韦伯所说,新教体系中,商人的经营活动是为上帝增添荣耀。这本身就隐含着一个前提:上帝不允许商人们从事非法的和不合道义的经营活动,上帝更不会允许商人们为了增添这种荣耀而相互伤害。这是“先定”的商业秩序(亚当•斯密)。
不幸的是,当代中国的商业发展,缺少这种信仰和价值的支撑。近数十年来,举国上下都被一种发展主义的理念所指引,“人们的物欲和算计能力被释放出来,人人都在奋力地挣钱,都像超级计算机,在进行着复杂而敏锐的成本收益计算。由此形成的却是一个人们相互伤害的交易体系。”
发展主义笼罩的环境中,商人及其创办的公司常常引用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表达的基本观念。高举市场观念的商人们或许更能强烈地感受到斯密“利己心”与“看不见的手”的重要性,因为这意味着商人逐利在道德上是站得住脚的。根据斯密的这个理论他们继而推论出,企业就是要追逐利润的最大化和成本的最小化。
但是,尽管这在逻辑上是无懈可击的,但经验告诉我们,这种刻意讲究经济理性的企业很难赢得大规模的信任。毫无疑问,高举自私、逐利的大旗很有可能导致一个极端的生态:即相互伤害的交易体系的肆意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