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消费场所“店堂公告”不能免责
新华社重庆3月11日专电 消费者到餐馆、酒楼消费时,消费场所有管护其交通工具的义务,而且这一义务并不能因消费场所张贴“店堂公告”之类的标牌而免除。重庆永川区一起案例近日经法院终审判决,餐馆赔付消费者3580元。
位于重庆市永川区城南路某鱼府系李某私人开设。2007年11月22日晚,吕某与其朋友张某等8人分别骑乘4辆摩托车到鱼府就餐时,将4辆摩托车停放在鱼府楼下的通道。当晚8时许,吕某用餐后发现停放的摩托车丢失,价值为3717.95元。
吕某要求李某赔偿未果后,遂向派出所报案,调解亦未果,吕某诉至法院。经查明,李某在进入鱼府上楼梯的转角及其店门左侧的外墙均张贴了友情提示性的告示,内容为“本鱼府无专业人员看管摩托车、自行车,若有遗失,后果自负。”
法院调查认为,吕某在李某开办的鱼府就餐并将摩托车停放在通道内,双方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鱼府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时,有义务对消费来源中国酒业新闻网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提供保障,故李某对在鱼府消费的吕某停放在其通道内的摩托车负有代为管护的义务。由于李某未尽到管护义务,造成吕某在消费过程中发生摩托车丢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该民事赔偿责任也不因其张贴了友情提示性的告示而予以免除。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李军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所以,此案中鱼府是负有管护客人财物义务的。
重庆市工商局合同处副处长唐川说,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目前,重庆工商部门正在搜集“店堂公告”之类的不合理现象,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作者: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