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家:五粮液有问题
尹家:买了窖池上方的房屋 窖池就属五粮液?-食品产业网
5月12日,宜宾市翠屏区政府发的一个文件送到尹家,将尹家证明16口明代酒窖产权归自己的最有力的一个证据给否决了;有分析人士认为,尹家从此可能失掉了夺回酒窖所有权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这份文件的内容是撤销1984年454文件中有关“酒窖产权归属尹家”的规定。
这份文件称,1984年的454号文件发出时,在该文件下方用手写签注了“酒窖属于房主所有,由五粮液酒厂作价收买”内容。“经查,酒窖不在申请发还和纠正的18.17平方米房屋内,与18.17平方米房屋没有关系,且在1958年经所有人书面申请已纳入私房改造。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私房改造有关政策规定,其改造的房屋及其附属物酒窖,在国家统一经租政策结束时,所有权已属国有。签注内容既违反了国家对私改造政策,也不属于该文件涉及事项,属于错误签注。经研究决定,对签注内容予以撤销。”
针对454号文件中手写签注的“酒窖属于房主所有,由五粮液酒厂作价收买”,尹孝功向《证券日报》记者解释,当时宜宾政府、五粮液和尹家三方的人都在场,政府的意思是希望五粮液把酒窖买下来,以“落实政策”;但五粮液没有那么做,一直拖着,直到1993年才开始通过交租金并结清历史欠账真正“落实政策”。
京衡律师事务所陈有西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指出,1984年的文件没有发错,是历史真相的记录,体现了一种真实的财产权关系。生产资料不能复查发还,是现在的干部在想当然。因为尹家的这个财产从来没有被改造过,没有收归国家,不是发还的问题。1984年已经是拨乱反正年代,落实政策都已经结束,这时的结论是非常冷静客观的。
另有资深法律人士指出,在有了物权法、民法的现在,国家法律对私权的保护越来越有力;到底是当时“签错了”还是现在假借公权“与民争利”,明眼人心里都很清楚;要一劳永逸的解决这一问题,还需要当地政府充分发挥自己的智慧。
尹家指五粮液《通知》
的法律依据有问题
与对待去年12月29日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的那份《关于不再签订鼓楼街32号酿酒窖池租赁协议的通知》的态度一样, 尹家人也无法接受这份通知,认为这是五粮液公司的“无理要求”,目的就是要霸占尹家的酒窖。
针对《关于不再签订鼓楼街32号酿酒窖池租赁协议的通知》,尹孝功认为,宜宾市鼓楼街明代酿酒窖池的所有权属尹家是无可置疑的。五粮液酒厂及其前身,数十年来一直在租用尹家的窖池,按协议支付租金。尹家有数十年来与五粮液酒厂所签订的租约,这是由尹家单方面所做不到的事情。尹家不仅公开在网络上出示了历年来租约的扫描件,还能出示1952年6月川南区宜宾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该酿酒窖池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产权证明(地字叁柒玖壹号《土地房屋所有证》),宜宾市人民政府房发(1984)字第454号文件等政府文件。这些无可争议的证据,清楚地证明了宜宾市鼓楼街明代酿酒窖池的所有权是尹家的。
另外,尹孝功认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错用己经废止的文件作为其霸占尹家窖池的理由,是不认真学法且乱用法的错误作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早在2008年12月18日,就已经废止了,而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却在2009年12月29日用来作为霸占尹家窖池的理由。“尹家被经租的厂房计1035.81㎡的房屋,宜宾五粮液集团不是在1995年12月4日以89万人民币的价格从宜宾市房产公司购买了吗?尹家什么时候继承过已被国家经租的房屋?”
再者,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还引用中央统战部和商业部于1983年2月5日印发的《关于索要、强占原公私(合营)企业、合作商店营业用房问题的处理意见》作为霸占尹家窖池的理由。该通知是针对当时公私合营企业和合作商店的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处理和解决当时的一些具体问题,但该意见不具备人大颁布的法律或国务院颁布的法规效力,也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意见。
尹孝功认为,事实上,尹家既没有纳入过公私合营,更没有去抢占过任何一个“公私合营企业的营业用房”。
尹家称“酒窖池是房屋不可分拆的附属物”是“本末倒置”
另外,尹孝功指出,所谓“酒窖池是房屋不可分拆的附属物”之说是本末倒置,强辞夺理。1952年11月12日宜宾国营二十四酒厂(五粮液前身)租用尹长发升的窖池和窖池上面的房屋的时候,其目的不是租用其明代酿酒窖池来进行酒类生产吗?五粮液不是把尹家的明代窖池列入了五粮液的六大独有优势:“独有的600多年明初古窖,其微生物群繁衍至今从未中断”。尹孝功称“难道明代酿酒窖池上面的简陋的厂房,本来只是窖池的遮风挡雨之物,仅仅用了区区89万人民币买来的东西,而今反倒成了五粮液比六大优势更具优势的优势吗?”
尹孝功指出,所谓买了窖池上方的房屋,就“已经包括房屋内的酒窖池产权”,所以“该窖池产权属于五粮液股份公司所有”了。这是什么逻辑?“酒窖池是房屋不可分拆的附属物”论休矣!房屋的价值根本不能与600年明代酿酒窖池相比拟。谁是主物,谁是从物?不言而喻!窖池上面以及相邻的房屋可以拆掉重修,而连续生产600年从未中断的明代窖池却是稀缺的,不可复制,不可移动,不能再生的酒文化瑰宝!
1995年12月和1996年3月,五粮液集团购买房屋的时候,宜宾五粮液酒厂与尹伯明家的租赁窖池和18.17㎡房屋的租赁协议(1995-1997)正在履行期中,五粮液酒厂按租约条文,每年交付租金。该租约到期后,时至1998年又签订了新的租约。五粮液酒厂与尹家的租约一直延续到2009年12月31日。“租佃了几十年,窖池就变成你五粮液的了,天下有这个道理吗?”
尹孝功指出,“买了窖池上的房屋就是买了窖池吗?向宜宾市房产公司买了房屋,就是向尹家买了明代酿酒窖池吗?为什么从1995年到2009年长达十四年的时间内,既续租换约,又按约支付租金?尹家人与宜宾五粮液股份公司签订过明代窖池的买卖协议吗?请出示证据给公众评判!”2009年12月29日由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单方毁约。尹孝功称,时至今日,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己经无偿使用尹家的窖池和房屋长达五个多月的时间了。
这份文件称,1984年的454号文件发出时,在该文件下方用手写签注了“酒窖属于房主所有,由五粮液酒厂作价收买”内容。“经查,酒窖不在申请发还和纠正的18.17平方米房屋内,与18.17平方米房屋没有关系,且在1958年经所有人书面申请已纳入私房改造。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私房改造有关政策规定,其改造的房屋及其附属物酒窖,在国家统一经租政策结束时,所有权已属国有。签注内容既违反了国家对私改造政策,也不属于该文件涉及事项,属于错误签注。经研究决定,对签注内容予以撤销。”
针对454号文件中手写签注的“酒窖属于房主所有,由五粮液酒厂作价收买”,尹孝功向《证券日报》记者解释,当时宜宾政府、五粮液和尹家三方的人都在场,政府的意思是希望五粮液把酒窖买下来,以“落实政策”;但五粮液没有那么做,一直拖着,直到1993年才开始通过交租金并结清历史欠账真正“落实政策”。
京衡律师事务所陈有西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指出,1984年的文件没有发错,是历史真相的记录,体现了一种真实的财产权关系。生产资料不能复查发还,是现在的干部在想当然。因为尹家的这个财产从来没有被改造过,没有收归国家,不是发还的问题。1984年已经是拨乱反正年代,落实政策都已经结束,这时的结论是非常冷静客观的。
另有资深法律人士指出,在有了物权法、民法的现在,国家法律对私权的保护越来越有力;到底是当时“签错了”还是现在假借公权“与民争利”,明眼人心里都很清楚;要一劳永逸的解决这一问题,还需要当地政府充分发挥自己的智慧。
尹家指五粮液《通知》
的法律依据有问题
与对待去年12月29日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的那份《关于不再签订鼓楼街32号酿酒窖池租赁协议的通知》的态度一样, 尹家人也无法接受这份通知,认为这是五粮液公司的“无理要求”,目的就是要霸占尹家的酒窖。
针对《关于不再签订鼓楼街32号酿酒窖池租赁协议的通知》,尹孝功认为,宜宾市鼓楼街明代酿酒窖池的所有权属尹家是无可置疑的。五粮液酒厂及其前身,数十年来一直在租用尹家的窖池,按协议支付租金。尹家有数十年来与五粮液酒厂所签订的租约,这是由尹家单方面所做不到的事情。尹家不仅公开在网络上出示了历年来租约的扫描件,还能出示1952年6月川南区宜宾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该酿酒窖池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产权证明(地字叁柒玖壹号《土地房屋所有证》),宜宾市人民政府房发(1984)字第454号文件等政府文件。这些无可争议的证据,清楚地证明了宜宾市鼓楼街明代酿酒窖池的所有权是尹家的。
另外,尹孝功认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错用己经废止的文件作为其霸占尹家窖池的理由,是不认真学法且乱用法的错误作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早在2008年12月18日,就已经废止了,而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却在2009年12月29日用来作为霸占尹家窖池的理由。“尹家被经租的厂房计1035.81㎡的房屋,宜宾五粮液集团不是在1995年12月4日以89万人民币的价格从宜宾市房产公司购买了吗?尹家什么时候继承过已被国家经租的房屋?”
再者,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还引用中央统战部和商业部于1983年2月5日印发的《关于索要、强占原公私(合营)企业、合作商店营业用房问题的处理意见》作为霸占尹家窖池的理由。该通知是针对当时公私合营企业和合作商店的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处理和解决当时的一些具体问题,但该意见不具备人大颁布的法律或国务院颁布的法规效力,也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意见。
尹孝功认为,事实上,尹家既没有纳入过公私合营,更没有去抢占过任何一个“公私合营企业的营业用房”。
尹家称“酒窖池是房屋不可分拆的附属物”是“本末倒置”
另外,尹孝功指出,所谓“酒窖池是房屋不可分拆的附属物”之说是本末倒置,强辞夺理。1952年11月12日宜宾国营二十四酒厂(五粮液前身)租用尹长发升的窖池和窖池上面的房屋的时候,其目的不是租用其明代酿酒窖池来进行酒类生产吗?五粮液不是把尹家的明代窖池列入了五粮液的六大独有优势:“独有的600多年明初古窖,其微生物群繁衍至今从未中断”。尹孝功称“难道明代酿酒窖池上面的简陋的厂房,本来只是窖池的遮风挡雨之物,仅仅用了区区89万人民币买来的东西,而今反倒成了五粮液比六大优势更具优势的优势吗?”
尹孝功指出,所谓买了窖池上方的房屋,就“已经包括房屋内的酒窖池产权”,所以“该窖池产权属于五粮液股份公司所有”了。这是什么逻辑?“酒窖池是房屋不可分拆的附属物”论休矣!房屋的价值根本不能与600年明代酿酒窖池相比拟。谁是主物,谁是从物?不言而喻!窖池上面以及相邻的房屋可以拆掉重修,而连续生产600年从未中断的明代窖池却是稀缺的,不可复制,不可移动,不能再生的酒文化瑰宝!
1995年12月和1996年3月,五粮液集团购买房屋的时候,宜宾五粮液酒厂与尹伯明家的租赁窖池和18.17㎡房屋的租赁协议(1995-1997)正在履行期中,五粮液酒厂按租约条文,每年交付租金。该租约到期后,时至1998年又签订了新的租约。五粮液酒厂与尹家的租约一直延续到2009年12月31日。“租佃了几十年,窖池就变成你五粮液的了,天下有这个道理吗?”
尹孝功指出,“买了窖池上的房屋就是买了窖池吗?向宜宾市房产公司买了房屋,就是向尹家买了明代酿酒窖池吗?为什么从1995年到2009年长达十四年的时间内,既续租换约,又按约支付租金?尹家人与宜宾五粮液股份公司签订过明代窖池的买卖协议吗?请出示证据给公众评判!”2009年12月29日由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单方毁约。尹孝功称,时至今日,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己经无偿使用尹家的窖池和房屋长达五个多月的时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