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奔驰突发“两通知”
据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调查,北京奔驰于2月25日向授权经销商发出通知称,自3月1日起实施“价格管理及价格回升计划”和“销售区域管理政策”,要求经销商在电话报价时严格执行其公布的市场建议零售价MSR P、严禁在媒体上发布低价信息、规范零售成交价,并且发布了奔驰C级和E级轿车的当月成交限价。同时,北京奔驰禁止授权经销商在非责任区域或在异地摆车销售、禁止授权经销商通过指定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二级经销商、销售代理、中介机构、分店或车间)在非责任区域或在异地摆车销售,禁止在非责任区域或在异地以任何方式进行广告宣传招揽顾客。
通知规定,如果经销商违反上述规定,将给予罚款、暂扣当月或本年度其余月份Incentive奖励等。
“两通知”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认为,北京奔驰出台的上述措施有悖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也忽视了当前中国汽车市场尤其是北京汽车市场的特殊情况。这些措施无助于解决该公司销售领域存在的问题,还将损害消费者和经销商的合法权益,最终危及该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
首先,限制汽车的最低售价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协会的法务专家认为,北京奔驰规定经销商销售E级轿车的最低价格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禁止的“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据协会调查及部分经销商反映的情况估计,2010年,北京奔驰销量突破五万辆,销售收入超过160亿元。
有关人士透露,北京奔驰的上述措施也违反了其外方股东德国戴姆勒股份有限公司反垄断行为准则:不得将最低或固定转售价强加给经销商;不得对经销商施加压力或提供奖励,以使其遵循建议的转售价。德国戴姆勒集团作为纽交所上市公司,所有商业行为都要符合相关的国际法律。所以,北京奔驰出台的所有商务政策,既要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同时也要符合国际上相关法律法规。
此外,在北京已经出台限制机动车注册数量,其他一些大城市也有意效仿的情况下,北京奔驰出台的限制跨区销售的政策脱离了汽车市场实际情况,没有充分考虑北京地区经销商的合理诉求,无助于建设合作共赢的厂商关系。
协会注意到,在北京市出台限制机动车注册数量的措施之后,一些汽车厂家从北京汽车市场的实际情况出发,积极与经销商协商应对措施,帮助经销商消化库存、拓展新的业务,这些厂家对于跨区销售大多采取了支持、或者不禁止的政策。显然,北京奔驰的做法与这种趋势背道而驰。
经销商库存已达正常月销量的三倍
据了解,2011年1月,北京奔驰推出奔驰C、E级轿车捆绑奖励政策,规定经销商销售各车型的最低限价,但并未管控其他让价方式,例如:赠送油卡、保险、售后服务礼包等形式。直至3月1日,北京奔驰要求经销商执行限价政策及区域限制政策,并制定了详细的违规惩罚规定。
从以上情况不难看出,北京奔驰对国产长轴距奔驰E级轿车的销售并未形成稳定、可持续性的管控体系,直接导致了目前的局面,现在又出台新一轮的限价和限制区域销售,显然也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目前,北京奔驰部分授权经销商的库存已经达到了正常月销量的三倍,远远高于行业普遍认同的1.2-1.5倍,但是北京奔驰仍然要求经销商继续提车,在这种情况下,经销商的经营压力和风险不断加大。
据协会调查及部分经销商反映的情况估计,2010年,北京奔驰实现了数亿元的盈利,但很多奔驰品牌授权经销商却出现了亏损,显然这不利于建设和谐共赢的厂商关系,对北京奔驰长远的健康发展极为不利。
协会经过调查认为,造成北京奔驰目前产品大幅降价、经销商库存增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需要通盘考虑、综合解决,仅仅依靠限价和限制销售区域无助于解决这些问题,反而会加剧经销商的经营困难,从而使问题进一步复杂化。
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作为以经销商为主体的中国汽车流通领域惟一的国家级行业组织,协会有责任和义务维护汽车经销商的合法权益,同时,发挥汽车厂家和经销商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建设和谐共赢的厂商关系。
为此,协会已于3月15日向北京奔驰发函,希望北京奔驰能取消限价和限制跨区销售两项措施,保障广大消费者和汽车经销商的合法权益。同时,协会也将协助北京奔驰授权经销商成立奔驰品牌授权经销商委员会。
对这一事件的最新进展及最终结果,本报将追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