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异就是事物的非本质区别与内在联系
那么,究竟、到底什么是差异?简单地说,差异就是事物的非本质区别与内在联系。
讲到这里,或许有人会联想到传统哲学上对“矛盾”的解释——“事物的本质区别与内在联系”。其实,这种解释不妥,不妥就不妥在,它把矛盾当成是一种事物的“内在联系”了。
可以肯定,凡是具有“内在联系”的事物均不属于矛盾的范畴而属于差异的范畴。这是因为,矛盾的事物之间都是对立的、排斥的,属于“要么有你或要么有我”的关系,而这种关系是建立在“外在联系”基础上的。比如敌人,之所以能够成为我们的敌人,就在于他们不属于我们的阵营,与我们是一种外在的联系。
如果具有内在联系,那就不是我们的敌人而变成我们的朋友了。如果是朋友,又何谈对立、排斥?——在这里需要特别说明一下,斥力并不等于对立,因为在有的时候,具有差异性的事物之间也需要有一定的斥力,需要有一定的距离——距离产生美。但是,相互间绝不对立,更不排斥。而从这个意义上说,斥力与排斥非同一范畴。
反之,凡是“你中有我或我中有你”者就属于差异的关系而非属于矛盾的关系,表现为是“对应”而不是“对立”。何谓“对应”?为什么说“差异”是一种“对应”的关系而不是“对立”的关系?
大家知道,月球、地球就是对应的而不是对立的,当然地球、太阳也是对应的而不是对立的。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地月、地日并不对立,也不排斥,属于“你中有我或我中有你”的关系,当然是“内在联系”而不是“外在联系”了。为什么?就因为一旦缺少了其中的任何一方面,固有事物就会发生结构性的变化。
有无简单识别差异、矛盾的方法?有,就是要看彼此、相互之间有无一个共同的目标——有共同目标者属于差异的关系,而无共同目标者属于矛盾的关系。如此,当然也就说明了另外的一个问题——当具备了一定的条件之后,矛盾与差异是可以相互转化的。也就是说,差异与矛盾并不对立。诚然,说差异与矛盾并不对立并不等于说矛盾的事物就是和谐的、对应的,而是说当具备了一定的条件,差异与矛盾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上述讲了差异与矛盾的区别,下面再来阐述一下差异与矛盾的联系。
差异与矛盾的联系主要表现在,矛盾的事物是差异事物漫长曲线上的“一个点”或者说是“一个特例”。就像是牛顿的经典力学仅仅是爱因斯坦相对论力学漫长曲线上的“一个点”或是“一个特例”一样,也像是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力学仅仅是崔长林绝对论力学上的“一个点”或“一个特例”的道理一样。比如,家庭成员就是差异的关系,是对应的(夫妻对应、长幼对应)而不是对立,因为相互间不排斥,有一个共同的目标。但是,如果处理不好,也会有对立、排斥现象的产生——离婚或将儿女驱出家门或儿女与父母脱离关系。为什么会出现上述“矛盾”现象?毫无疑问,是由于差异关系转化成为了矛盾的关系。但必须得搞清楚,上述转化是由非家庭原因造成。比如有了“第三者”,比如某一儿女做了丧天害理的事情等等。又为什么说“矛盾”仅仅是“差异漫长曲线上的一个点”?因为上述现象并不普遍,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有可能产生,处理好了就回到了差异之曲线上。
这么说有点抽象,下面给大家举一些实例来说明:请问,企业的亏损是怎样产生的?毫无疑问,在一般的情况下是由于“销售成本大于销售收入”。再问,“销售成本”何以会大于“销售收入”?当然是由于产品滞销等原因造成的了。又问,产品何以滞销?当然是由于其生产的产品缺少差异性造成的了,表现为不能满足不同消费者的差异性需求。有以下几个方面:(1)使用价值单一,缺乏差异。(2)价格单一,不能满足不同层次收入人群的需求。(3)产品不能与时俱进。(4)销售、服务缺乏创新手段等。
怎么才能让消费者在“众里”能够寻找到可独树一帜的你家产品?没差异成吗?回答是否定的。罗纳尔多的前妻子苏珊娜“美”在哪里?我看就美在在她的脸上长着一颗与众不同的“美人痣”上了。当然,差异管理绝不只表现在产品、销售、服务具有差异性上,还应当包括企业生产成本、生产工艺、生产方式、投入形式、广告方式、收益形式能够创新上——差异性上。因为差异管理的前提,就是管理对象必须得事先具有差异性。能够事先把管理对象的差异制造出来而非动辄制造矛盾,是差异管理的本质特征。现在有些管理者把制造矛盾也当做是一种管理,简直就是愚蠢之极,已经到了非改掉这种臭毛病的时候了——尤其在和平与发展已成世界主旋律的时候。
任何一门科学的性质都是由研究对象的性质决定的——就像物理学、化学、历史学、政治经济学的性质统统是由它们的研究对象的性质决定的一样。难道,管理的性质就不是由被管理对象的性质决定的了吗?可以肯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管理学的分化必将呈现国家性、地域性、行业性、企业性!——管理文化由此而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