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氨酸钠不符合标准 食品安全法怎么处罚?
首先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
首先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因为做出不合格判定的依据一般就是国家标准。
其次,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因此相关管理部门应该首先责令其召回并停止经营
最后,如果当事人拒不召回、停止销售的话,则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