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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规定之“假一赔十”

未知 2014-07-28 14:28 食品法规
近年来中国的《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规定了假一赔四、假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其实,全世

  近年来中国的《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规定了“假一赔四”、“假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其实,全世界的“小额消费维权”都存在得不偿失、消费者维权意愿缺乏的问题。但从欧美国家治理食品安全的经验来看,强大的集体诉讼、高额的惩罚性赔偿,以及相应的赔偿基金的设立等,有效解决了“小额消费维权”的性价比问题。

  英美衡平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违法者不得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利。因此,在经营者通过向无数消费者施加微小损害而获利的场合,即使不可能向每一个受害消费者进行精确的赔偿,也不得允许经营者保留非法收入。比如,1940年美国某汽车公司通过向计程车乘客每人多收取 2美元而获取了巨额的非法收入。但是,当原告所提起的集体诉讼胜诉后,只有2%的受害者主张自己的权利,因为大部分人认为损害赔偿太少,不值得领取这笔赔偿。最后,美国最高法院直接将赔偿资金判决给当地政府,以此体现集体诉讼“剥夺不当得利并预防违法行为”的功能。

  1966年,美国修订《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进一步放宽了“集体诉讼”的门槛。之后,针对环境污染、证券诈骗、产品质量的大量集体诉讼出现,为草根民众提供了一条可行的维权通道。因此集体诉讼被誉为“有史以来社会功用最大的救济方式”。

  就中国现实来说,要引进民间监督的这股活水,一是要适度松绑民间集体诉讼、公益诉讼,让民间维权力量对无良商家形成密集的监督。二是有必要进一步立法,放大“惩罚性赔偿”的口径,通过天价赔偿来真正打痛无良商家,让他们吐出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