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活动
药店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
药店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许可条件和程序,对药店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实施审核许可,并纳入日常监管,许可项目注明为“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
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流通许可的药店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流通许可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等信息。试点药店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管理制度,配置设施设备,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行为。
确定试点的药店,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其开展试点培训,以增强试点药店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自觉性。指导并督促试点药店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切实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购进、销售、贮存行为。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流通许可的药店需把好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货关,只购进进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公布的生产企业产品名录的合格婴幼儿配方乳粉。同时,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载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等内容,建立“进货记录”,“进货记录”需妥善保存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