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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修订之“地标”与“国标”

未知 2014-12-25 09:01 食品法规
食品安全法修订二审稿第28条规定: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食品安全法修订二审稿第28条规定: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组织制定地方标准。此外,还明确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为了从便利于管理计,应首先把“地标”的制定权限下放到县一级。

  “我认为这个应该授权到县,省还是高高在上,根本不知道县里有哪些食品,而且省里有的食品国家一般都有标准,所以这个标准还是要放到县。”姒健敏委员坦言。他建议,将第28条修改为:“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县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逐级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符合地方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限于该地区范围进行。”

  而针对“国标”出台后“地标”废除的规定,也有多位委员表示了不同意见。周其凤委员认为,有的地方标准可能会高于国家标准,比如上海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有可能高于全国的标准。因此,他建议在第28条中增加“地方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继续执行地方标准”的。

  参与分组审议的张兴凯委员也给出了类似的建议,在他看来,地方政府有权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这是国际惯例,也是适应中国地域广阔、发展水平不同的国情的。因此,他建议将二审稿第28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若国家标准严于地方标准,相应的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而冯淑萍委员则进一步建议,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虽然目前在二审稿第三章中明确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三类,“但哪些需要国家做出标准,哪些由地方做出标准不清晰,建议本法做出原则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