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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卖收购烟的成本思考

2007-05-14 18:18 行业分析
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这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专卖收购烟。其实,专卖收购烟在实施过程中是需要成本的,这往往是大家容易忽视的一个问题。

 一、对专卖收购烟的成本分析 

  专卖收购烟成本就是在整个专卖收购烟处理的过程中,企业所付出的各种物资与非物资成本的总和。我们认为,专卖收购烟成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时间成本、人力成本、储存成本、纳税成本、风险成本。

  (一)时间成本。专卖收购烟案件的处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协调各方面的关系,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举报网络,收集大量的信息。其次,需要与信息举报人协调沟通,设防布控,直至成功破获涉烟违法案件。再次,该案是否属于“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性质界定,也需要时间。最后,在处理专卖收购烟的操作过程中,也需要大量的时间。时间成本的大小取决于专卖收购烟案件处理的复杂程度。

  (二)人力成本。专卖收购烟案件的处理并不是孤立的。在企业内部就涉及管理层、专卖部门、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等,外部还牵涉到举报人、公安、检察、法院、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由于非法贩运、制售假冒伪劣卷烟存在着隐蔽性,大部分涉烟案件的破获依靠线人举报,必然要按案值的一定比例支付举报费。非法贩运、制售假冒伪劣卷烟具有暴利,在处理涉烟案件的过程,往往受到社会上黑恶势力的暴力阻止,不明真相群众的围攻,仅仅靠烟草专卖人员的力量显然力不从心,所以不得不求助于公、检、法、工商等执法部门的外部力量,这样必然产生协助办案费用。案件破获后,还需要在企业内部各个部门间进行协调,确定专卖收购烟的真假、购进、销售和储存保管问题,需要付出一定的检验检测费和大量的人力成本。

  (三)储存成本。专卖执法查收的违规烟草专卖制品,交由局价格管理领导小组依据专卖处罚决定研究定价处理后,专卖部门要依据处理决定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实物进出库移交手续,建立实物帐,指派专人管理。做到实物进出手续清楚,资料齐全,帐实相符。专卖、财务、销售等相关部门,每月盘点完后要核对账务,务必确保帐账、帐实、帐表三相符。一般情况下,案件结案最迟需90-120日。在这90-120天的时间内,不仅手续繁琐,程序复杂,还需要付出大量的储存成本。储存成本的高低与结案时间的长短成正比。

  (四)纳税成本。相关部门接到专卖移交的收购烟后,应依据移交清单及局(公司)价格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全额入账,按正常商品销售程序进行变价销售处理。收入全额入账,及时足额地按程序办理纳税手续。按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或者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的,收购价格按照该烟草专卖品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计算。专卖收购烟的毛利差是30%,看似利润丰厚,其实不然。专卖收购烟收购时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进行进项税额抵扣,但销售收入必须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以及近4%税率的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因此,专卖收购烟的纳税成本率达到了21%。

  (五)风险成本。专卖收购烟的风险成本来自于收购了假烟导致的风险损失。一方面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造假技术越来越先进,假烟几可乱真,仅凭经验是分辨不出来的;另一方面造假分子也越来越狡猾,在真烟中混杂着假烟,专门的鉴定机构只是抽检部门卷烟,假烟也有可能成为漏网之鱼。烟草部门一旦收购了假烟,不仅仅是货币的损失,在销售的过程中,也可能面临着售假的信誉损失。风险的增加往往导致专卖收购烟案件处理更为复杂,这就需要企业付出更多的成本。

二、对专卖收购烟成本的思考

  通过专卖收购烟的成本分析可见,专卖收购烟有着很多显性的和隐性的成本,对于烟草行业来说是一个赔本的买卖。

  烟草专卖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需要承担社会责任,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但从市场经济角度分析,也是“经济逐利人”,因此,必须遵循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只有从其经济活动中获取相应的收益,才能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才能有从事该项经济活动的动力。专卖收购烟目前这种高成本、负收益的状况,当与专卖人员业绩考核挂钩时,不足以调动专卖人员对专卖收购烟处理的积极性,也是当前行业费用率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必须从经济与制度两方面入手寻求相关对策: 

  (一)降低专卖收购烟的收购价。按该烟草专卖品市场批发价70%收购的专卖收购烟除去上交国家税收后几乎没有收益,应降低收购价。只有当专卖收购烟收入大于其所获得的成本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才有处理涉烟违法案件的动机。按专卖收购烟纳税成本率21%,加上一般卷烟销售的税后毛利率可达25%以上倒算,专卖收购烟收购价只有不高于该烟草专卖品市场批发价格的54%时,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二)免征专卖收购烟的各项税费。由于专卖收购烟有其特殊性,不能像正常购进的卷烟一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如果专卖收购烟按其市场批发价的70%收购时,在销售环节纳入正常的渠道销售,收入应免征增值税及其附加等各项税费。

  (三)补贴收入抵减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81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而对烟草打假支出、其他办案及日常办公支出,按《财政部关于印发〈烟草打假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1〕440号文)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打假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财〔2001〕155号文)规定,在正常费用中据实列支,列入当期损益。

  按照上述规定,财政返还的专卖办案经费,省局和上级有关部门拨入的打假经费应作为补贴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并照章纳税,而专卖办案和打假支出用经营成果来弥补。在专卖收购烟成本大于收入的情况下,越是非法贩运、制售假冒伪劣卷烟的重灾区,其专卖办案和打假力度就越大,经营方面所承担的专卖费用就越多,费用率就越高,并导致地区间的不平衡。这不符合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

  专卖收购烟变价款,专卖罚没烟变价款和专卖罚没款上交财政后返还的补贴收入,专卖办案经费,打假支出都属于专卖收支。按配比原则中的对象配比要求:即收入和费用之间要存在因果联系,要求一个会计期间所取得的某项收入要与为取得该项收入而发生的成本、费用相配比,以确定该业务耗费的补偿。所以,企业收到的补贴收入应冲抵当年的专卖办案经费和打假支出,有盈余时,再照章纳税。这样才能部分降低企业的费用率,并使行业间的费用率相对具有可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