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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分析

重拳打击价格违法行为

华夏酒报 2008-01-16 11:58 行业分析
院总理温家宝13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法制办、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根据此决定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具体内容详见15版)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院总理温家宝13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法制办、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根据此决定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具体内容详见15版)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对原《处罚规定》进行修改?
  答:原《处罚规定》是1999年国务院批准、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实施的,2006年2月国务院对个别条款作了修改。原《处罚规定》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一个配套行政法规,自实施以来,对于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来,一些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较快上涨趋势,部分地区和行业出现经营者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和变相提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推动价格不合理上涨,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原《处罚规定》进行修改,以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抑制价格的不合理上涨,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问:制定和修订《处罚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等规定,对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种类及其法律责任、行业协会的法律义务等都作了原则规定,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处罚规定》,对《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2006年国务院对《处罚规定》的个别条款作了修改,并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这次修订《处罚规定》,是国务院依照《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为执行《价格法》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进行修改和完善。有关方面一致认为,《处罚规定》的修改,符合《价格法》的规定。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根据当前的情况,国务院及时修订《处罚规定》,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新修订的《处罚规定》的规定,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则和要求。
     问:新修订的《处罚规定》主要作了哪些修改?
     答:新修订的《处罚规定》主要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加大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二是增加了对行业协会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三是具体细化了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明确规定通过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属于哄抬价格,“其他手段”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四是根据《价格法》的规定,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作,以便形成合力,严密监管。

       问:新修订的《处罚规定》在哪些方面加大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答:为了加大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新修订的《处罚规定》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一是提高了罚款的额度。新修订的《处罚规定》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低价倾销、价格歧视以及不执行法定的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和“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提高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对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及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等违法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提高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对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提高为“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二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新修订的《处罚规定》扩大了公告的范围,而不限于在经营场所公告。
     问:新修订的《处罚规定》增加了对行业协会的处罚规定,具体内容有哪些?
     答:新修订的《处罚规定》明确,行业协会如果有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问:新修订的《处罚规定》关于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答:为了防止经营者利用市场波动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价格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价格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这次修改《处罚规定》,加大了对不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处罚力度,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提高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具体条件、范围和程序,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即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要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管,根据《价格法》的规定,近期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实行提价申报,达到一定规模的生活必需品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制度。
  依照《价格法》的规定,在必要的特定时期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有利于抑制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不会改变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