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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为“进场费”买单?

华夏酒报 2008-04-30 11:18 行业分析
对于终端酒店来讲,似乎收取产品的进店费都是理所当然的。事实上,这种风气最终伤害的是消费者的利益。而对于经销商来讲,一方面要垫付进店的高额费用,另一方面还要为拖欠的款项头疼,在目前这种风气下,酒水的费用越来越高,经销商的生意也越来越难做。北京金五星商

  “对于终端酒店来讲,似乎收取产品的进店费都是理所当然的。事实上,这种风气最终伤害的是消费者的利益。而对于经销商来讲,一方面要垫付进店的高额费用,另一方面还要为拖欠的款项头疼,在目前这种风气下,酒水的费用越来越高,经销商的生意也越来越难做。”北京金五星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党济霄对《华夏酒报》记者如是说。


  党济霄经营酒水多年,是很多知名品牌酒水的荣誉总代理,公司所面对的终端主要是酒店。她说,虽然经销商和厂家都抱怨“进场费”的不合理和不公平,但是从目前的现状来看,“进场费”大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其中白酒体现的最为明显,大多数品牌的“进场费”都在1万元以上。


  谈到如何规避“进场费”,党济霄显得很无奈,她说:“目前,只有茅台和五粮液不用支付进店费,其他品牌酒水还没有一个合理而广泛适用的办法去规避。也许只有强壮自身品牌,当产品品牌价值达到茅台、五粮液这样的水平,才能真正规避这些不合理的现象。”


  “对于代理品牌较多、销量较好的经销商来讲,面临更多的问题是款项的回收。既要支付高额进店费,又要向厂家支付终端欠付的酒水款,虽然酒店大都采用月结方式,但是每到结账日,酒店总以各类理由拖欠款项,经销商被挤在了厂家和终端之间的尴尬境地。”


  北京某酒店工作人员表示,“进场费”固然把实力不太强的厂商拒之门外,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进店商品的质量,但却无法拒绝那些质量不好、但厂家愿意花巨额费用促销的商品。


  从法学的角度来看,“终端买断”和“交费进场”现象都是一种限制竞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而在酒水买断的现实中,消费者不但没有充分实现自主选择的权利,而且高利润的价格是消费者成为“进店费”的最终买单者。


  业内人士分析,相同质量的两种酒,一种是知名品牌,一种是采用新工艺生产的新品牌,当它们同时进入一个酒店时,前者可能没有“进场费”,而后者却要交不菲的“进场费”。这样,新酒的成本无疑被人为拔高,本来公平的游戏规则变得不再公平。“羊毛出在羊身上”,最终这些费用将作为推广费用分摊到成本里,那么,供应商只有提高价格才能保证其利润空间,吃亏的还是消费者。在这种“进场费”成风的模式下,探讨新的营销模式必将成为行业内的新热点。

 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管理局1996年11月15日发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细化了对商业贿赂手段的列举, 其实质是禁止经营者以不正当的利益引诱交易。经营者无论将这种利诱给予交易对方单位或个人,还是给予与交易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人,也不论给予或收受这种利益是否入账,只要这种利诱行为以争取交易为目的,且影响了其他竞争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就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禁止的商业贿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2006年10月,商务部等五部委就联合颁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收取合同外的促销服务费,不得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或变相收费,在未提供促销服务时不得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供应商促销服务费用。


  ◆2007年6月15日起,四川省成都市出台的《成都市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实施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首次明令禁止了10项供应商强烈反对的收费项目。其中包括,零售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进场费、合同续签费、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商场改造或装修费、店庆费、新品上市费、仓储费、网络维护费、货架费、变相服务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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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某商贸有限公司自2004年3月以来为使其代理的口子窖系列、莫高红酒系列、国窖1573、神内果蔬汁等品牌酒类饮料入店或上架销售,先后向泰丰、双宝等十几家大型酒店、商场、超市给付进店费、促销费、宣传费、节庆赞助费以及报销旅游门票等金额达14.6万元。此外,该公司在上述酒品的销售过程中,采取回收酒瓶盖、瓶身标贴及附着物和外包装纸盒给酒店服务员兑付现金等方式,以达到推销酒品、增加销量的目的。
  截止2005年6月7日,该公司在阳光等十多家酒店通过向服务员回收瓶盖、标贴及附着物和外包装的方式,为酒店服务员兑付现金总额达8.8万元。该公司这种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及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宁夏银川市工商局给予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从2007年9月份开始,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铜辉啤酒饮料经营部为促销其销售的五泉纯生啤酒和青岛纯生啤酒,回收其销售的五泉纯生啤酒和青岛纯生啤酒两种啤酒瓶盖。至11月,当事人销售总金额5175元,获违法所得230元。
  经查证确认后,白银市工商局白银区分局责令其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23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