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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为酒店“霸王条款”埋单?

华夏酒报 2008-07-07 10:16 行业分析
近年来,一些酒店、餐馆谢绝自带酒水和收取开瓶费等霸王条款的做法,早已被消费者协会认定为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然而时至今日,一些酒店仍然不思悔改,继续强推这些霸王条款。那么,是谁在为酒店的霸王条款埋单呢? 霸王条款是行规? 大天酒店是内蒙古自

  近年来,一些酒店、餐馆“谢绝自带酒水”和收取“开瓶费”等“霸王条款”的做法,早已被消费者协会认定为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然而时至今日,一些酒店仍然不思悔改,继续强推这些“霸王条款”。那么,是谁在为酒店的“霸王条款”埋单呢?


 “霸王条款”是“行规”?


     大天酒店是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强推“谢绝自带酒水”的酒店之一。日前,记者到这里就餐时,服务生告诉记者,如果自带酒水要收取50元“开瓶费”。而在该酒店提供的酒水价格目录单上,酒水的价格大大高于市场零售价。至于新城宾馆、内蒙古饭店、国航大厦、昭君大酒店等高档饭店,一些酒水的价格比大天酒店还高。


     据当地业内人士透露,酒水的高额利润是一些酒店、餐馆谢绝顾客自带酒水的主要原因。目前,呼和浩特市一般酒店餐馆的酒水利润为其批发价的70%至80%,饮料利润在200%至300%。由于市场竞争的加剧,餐饮业的饭菜盈利点在减弱,酒水的销售承担着大量利润来源。一餐馆负责人说:“我们一半的盈利得靠卖酒水挣出来。”


     正因为如此,现在绝大多数酒店餐馆仍然在强推“谢绝自带酒水”和收取“开瓶费”等“霸王条款”。而一些餐饮业协会也以“行规”为借口,给“霸王条款”撑腰。四川省餐饮业、温州市鹿城区餐饮协会等都出台过“谢绝自带酒水”和收取“开瓶费”的“行业行规”。中国烹饪协会也曾公开发表意见,支持餐饮企业收取开瓶费的做法。


酒店餐馆普遍有“财团”后盾


     尽管酒店餐馆强推“霸王条款”,但是令人不可思议的是,他们还能招徕顾客,而且酒店餐馆越开越多。这是为什么呢?记者就此于近日采访了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的负责人。


     据这位负责人分析,一些酒店餐馆继续强推“霸王条款”的主要原因是有“财团”埋单。这些“财团”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也有腰缠万贯的老板等。其中,一些中高档酒店餐馆本身就是机关单位、企业办的或出租的,因此,他们不但能开下去,而且开得相当红火。


     同时,在这些酒店餐馆中,公款消费成为主要财源。公款消费者大多出手大方,消费时也不问价,更不管酒水价格高低。由于有“强大”的公款埋单,所以这些酒店餐馆不以接待服务普通顾客为主,使“霸王条款”得以继续存在。


     另外,一些像点样的宾馆、酒店,往往与旅游部门“联姻”,被指定为“旅游宾馆”“旅游酒店”,旅游部门往里送“待宰羔羊”。但是,这种“联姻”不是“白”联的,宾馆、酒店要拿出一部分利润给旅游部门作为提成。在利益的驱动下,旅游部门在为这些宾馆、酒店介绍客人的同时,还允许这些宾馆、酒店收取“雅间费”“开瓶费”等。这样一来,这些与旅游部门“联姻”的餐饮店,餐饮价格要比普通宾馆、酒店高出一两倍,特别是酒水,价格更高。


“霸王条款”应该限制


     酒店、餐馆我行我素强推“霸王条款”,已引起了诸多消费者的不满,他们希望国家有关部门对此应该给予限制。


     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监督部负责人认为,首先,酒店餐馆通过推行“霸王条款”靠酒水牟取暴利没有道理。因为饭菜在制作过程中有人工成本,还有一定的损耗。酒水不是酒店餐馆生产的,进酒水时只需投入一些短途运输费,因此加高价格没有道理。其次是“霸王条款”的做法明显违法,因为酒店餐馆通过强制消费,从广大消费者身上牟取暴利。这种所谓的“行规”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限制了消费者的消费自由。


     内蒙古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海文说,现在很多酒店餐馆强推“霸王条款”是不合法的,这种行为是以盈利为目的制定的非价格措施或价外价措施,已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规”不能违背法律法规,谢绝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之类的店堂告示没有法律授权,对消费者没有法律效力,所以应视为无效。


     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工商局一工作人员说,餐饮业的“霸王条款”应该限制。虽说目前饮食业的服务收费由企业自主定价,实行市场调节。但饮食企业在制定服务收费具体价格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杜绝欺诈宰客行为,否则消费者可以到物价工商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