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粮食支持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粮食则是基础的基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粮食则是基础的基础。纵观世界主要国家农业和粮食发展,大都采取了扶持政策。用世界9%左右的耕地养活占世界20%左右人口的我国,粮食安全始终是关系国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自立的全局性重大战略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粮食安全问题,公布实施了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初步建立了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发展粮食生产专项机制、农民收入补贴机制、种粮农民的保护机制、稳定的农业和粮食生产投入增长机制和粮食主产区的转移支付等粮食安全政策支持体系。特别是以粮食直补和最低收购价政策为主的粮食支持政策,为粮食连续5年增产、农民收入较快增长提供了重要动力和制度保障。但在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迅速、市场变化较大的情况下,粮食支持政策执行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果不能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理顺粮食增产和农民持续增收的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将影响到国家中长期粮食安全。
一、我国当前粮食支持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1.粮食直接补贴政策目标的定位不明晰
在我国2004年粮食直接补贴政策设计之初,最主要的目标是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和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以前个目标来看,通过将流通环节的间接补贴改为对生产者的直接补贴,有利于企业由政府的附属物转变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以后一个目标来看,在实现直补方面效果是明显的,农民从政府收税费到给补贴,感受到了政府对保护和调动粮食生产积极性的明确导向。但是,由于直补并未与农民是否种粮或者生产粮食多少挂钩,使政府的第一个目标效应逐步降低,有的甚至还产生了副作用。如果补贴政策的目标是增加农民收入,那么该政策效果是直接有效的;如果直接补贴的政策目标是增加粮食供给,那么其政策效果是不确定的。粮食直接补贴并不能同时实现农民增收目标和增加粮食供给目标。
2.政策执行机制不完善
由于我国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大都采用以计税面积进行补贴,使得一部分真正种粮的农民没有得到补贴的实惠,补贴在一定意义上成为“普惠制”,而不是种粮农民的“实惠制”。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实施,受到了地方政府和农民的普遍欢迎,对增加种粮农民收入,发展粮食生产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最低收购价格水平的高低确定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如果某种粮食品种的最低收购价水平偏高,中央和地方储备企业入市后,会影响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反之,如果某种粮食品种的最低收购价水平偏低,农民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可能影响农民的种粮积极性,粮食生产和粮食供给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此外,最低收购价政策的费用补贴机制、监管机制和作物之间的比价确定等仍需进一步完善。
3.政策执行成本偏高
我们对政策执行各相关利益主体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当前粮食支持政策具体执行仍存在一定的漏洞。对于粮食收入支持政策来说,这一政策的利益主体主要有:种粮农民、政府部门和消费者;对于粮食价格支持政策来说,这一政策涉及的利益主体包括:国有粮食企业、粮农和粮食消费者。由于利益主体数量多,且不同支持政策之间主体存在交叉,使得政策执行成本高。
首先,粮食收入支持政策。一方面,政府的总投入在既定的市场价格下,转化为粮食的有效供给,粮食供给量增加;另一方面,由于收入存在转移效应,不一定全部投入到粮食再生产中。此外,我国农民群体数量庞大,加之社团组织不发达,把一定数额的直接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民手中的交易成本很高。对消费者而言,政策对城市消费者影响较小,但是增加了农村消费者的福利,总体消费者福利是增加的。对政府而言,其付出的代价是总补贴投入,其中一部分转化为粮食供给和农民消费者福利,另外一部分是政策执行成本。
其次,粮食价格支持政策。对政府而言,通过对预期粮食价格的制定,引导市场价格(最低收购价一般高于市场价格,即托市),粮食市场价格上升,农民会增加粮食的供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粮食的种植面积增加,二是粮食的出售数量增加)。对粮农而言,市场价格提高可以稳定地增加种粮的收入,减少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对消费者而言,最低收购价本身不会对粮食消费者直接产生影响,而是通过最低收购价所支持的售价来影响消费者的实际可支配收入。然而,最低收购价是一种间接补贴方式,中间环节经营费用、管理费用支出较多,在成本推动粮价战略和抑制通胀控制物价战略的双重压力下,增加了调控政策的难度,同时又难以兼顾多方面的政策取向,影响政策执行的效果。对国有粮食企业或者是国家储备库而言,国有粮食企业承担的双重职能,转移了企业的外在市场竞争压力,强化了企业的“大锅饭”思想,弱化了企业的竞争意识。从长远看,削弱了国有粮食企业的竞争能力,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壮大发展,也不利于我国国有粮食企业在国际市场中地位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粮食间接补贴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效果最为直接,但是由于其干预正常的市场价格,政策力度很难把握,对企业改革和市场机制作用又产生了负面效果。
第三,政策区域执行成本不平衡。虽然在现行粮食补贴政策设计中,考虑了地区差异性,但是由于我国31个省(区、市)中各存差异,即使在同一个省区市内部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增加了当前粮食补贴政策的成本。特别是粮食补贴政策的执行与各地区的财力有直接的关系。粮食风险基金作为当前粮食补贴政策主要的资金来源与地方财力直接相关,而且中央拨付比例在不同地区间差异较大,这造成了地区间支持水平不均衡。由于种粮的比较效益低,很多产粮大县财政收入增长缓慢,产粮大县往往成了财政穷县。在粮食省长负责制下,风险基金一半用于直补,其余仍承担着地方粮食安全调控的责任。资金的削减势必影响地方粮食安全调控措施的落实。特别是在地区间市场一体化未完全成熟,当某种应急状态出现的时候,地方为求自保,难以通盘考虑全国市场,从而可能影响到国家粮食安全目标的实现,这是当前粮食补贴政策执行中的潜在成本。而这种成本一旦实际发生,将难以估量。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要逐步取消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的配套,这无疑对增强地方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我们期待这一政策能够尽早落实。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粮食支持政策的建议
一、我国当前粮食支持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1.粮食直接补贴政策目标的定位不明晰
在我国2004年粮食直接补贴政策设计之初,最主要的目标是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和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以前个目标来看,通过将流通环节的间接补贴改为对生产者的直接补贴,有利于企业由政府的附属物转变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以后一个目标来看,在实现直补方面效果是明显的,农民从政府收税费到给补贴,感受到了政府对保护和调动粮食生产积极性的明确导向。但是,由于直补并未与农民是否种粮或者生产粮食多少挂钩,使政府的第一个目标效应逐步降低,有的甚至还产生了副作用。如果补贴政策的目标是增加农民收入,那么该政策效果是直接有效的;如果直接补贴的政策目标是增加粮食供给,那么其政策效果是不确定的。粮食直接补贴并不能同时实现农民增收目标和增加粮食供给目标。
2.政策执行机制不完善
由于我国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大都采用以计税面积进行补贴,使得一部分真正种粮的农民没有得到补贴的实惠,补贴在一定意义上成为“普惠制”,而不是种粮农民的“实惠制”。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实施,受到了地方政府和农民的普遍欢迎,对增加种粮农民收入,发展粮食生产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最低收购价格水平的高低确定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如果某种粮食品种的最低收购价水平偏高,中央和地方储备企业入市后,会影响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反之,如果某种粮食品种的最低收购价水平偏低,农民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可能影响农民的种粮积极性,粮食生产和粮食供给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此外,最低收购价政策的费用补贴机制、监管机制和作物之间的比价确定等仍需进一步完善。
3.政策执行成本偏高
我们对政策执行各相关利益主体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当前粮食支持政策具体执行仍存在一定的漏洞。对于粮食收入支持政策来说,这一政策的利益主体主要有:种粮农民、政府部门和消费者;对于粮食价格支持政策来说,这一政策涉及的利益主体包括:国有粮食企业、粮农和粮食消费者。由于利益主体数量多,且不同支持政策之间主体存在交叉,使得政策执行成本高。
首先,粮食收入支持政策。一方面,政府的总投入在既定的市场价格下,转化为粮食的有效供给,粮食供给量增加;另一方面,由于收入存在转移效应,不一定全部投入到粮食再生产中。此外,我国农民群体数量庞大,加之社团组织不发达,把一定数额的直接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民手中的交易成本很高。对消费者而言,政策对城市消费者影响较小,但是增加了农村消费者的福利,总体消费者福利是增加的。对政府而言,其付出的代价是总补贴投入,其中一部分转化为粮食供给和农民消费者福利,另外一部分是政策执行成本。
其次,粮食价格支持政策。对政府而言,通过对预期粮食价格的制定,引导市场价格(最低收购价一般高于市场价格,即托市),粮食市场价格上升,农民会增加粮食的供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粮食的种植面积增加,二是粮食的出售数量增加)。对粮农而言,市场价格提高可以稳定地增加种粮的收入,减少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对消费者而言,最低收购价本身不会对粮食消费者直接产生影响,而是通过最低收购价所支持的售价来影响消费者的实际可支配收入。然而,最低收购价是一种间接补贴方式,中间环节经营费用、管理费用支出较多,在成本推动粮价战略和抑制通胀控制物价战略的双重压力下,增加了调控政策的难度,同时又难以兼顾多方面的政策取向,影响政策执行的效果。对国有粮食企业或者是国家储备库而言,国有粮食企业承担的双重职能,转移了企业的外在市场竞争压力,强化了企业的“大锅饭”思想,弱化了企业的竞争意识。从长远看,削弱了国有粮食企业的竞争能力,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壮大发展,也不利于我国国有粮食企业在国际市场中地位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粮食间接补贴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效果最为直接,但是由于其干预正常的市场价格,政策力度很难把握,对企业改革和市场机制作用又产生了负面效果。
第三,政策区域执行成本不平衡。虽然在现行粮食补贴政策设计中,考虑了地区差异性,但是由于我国31个省(区、市)中各存差异,即使在同一个省区市内部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增加了当前粮食补贴政策的成本。特别是粮食补贴政策的执行与各地区的财力有直接的关系。粮食风险基金作为当前粮食补贴政策主要的资金来源与地方财力直接相关,而且中央拨付比例在不同地区间差异较大,这造成了地区间支持水平不均衡。由于种粮的比较效益低,很多产粮大县财政收入增长缓慢,产粮大县往往成了财政穷县。在粮食省长负责制下,风险基金一半用于直补,其余仍承担着地方粮食安全调控的责任。资金的削减势必影响地方粮食安全调控措施的落实。特别是在地区间市场一体化未完全成熟,当某种应急状态出现的时候,地方为求自保,难以通盘考虑全国市场,从而可能影响到国家粮食安全目标的实现,这是当前粮食补贴政策执行中的潜在成本。而这种成本一旦实际发生,将难以估量。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要逐步取消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的配套,这无疑对增强地方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我们期待这一政策能够尽早落实。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粮食支持政策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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