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代理机构具有法人资格是法律的要求
采购代理机构作为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是法律的要求。在这一点上,无论是《政府采购法》体系,还是
采购代理机构作为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是法律的要求。在这一点上,无论是《政府采购法》体系,还是《招标投标法》体系都是相似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8条也明确,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由此可以看出,采购代理机构从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如果分公司独立执业,将会引来法律后果。一是签订的招标采购委托代理合同无效,二是分公司引出的民事行为无效,将导致中标结果无效。中标无效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和签订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相关法律对于分公司独立执业设置了处罚机制,如《行政许可法》第77条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80条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8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认定办法》第43条对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的行为规定了警告、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3至6个月、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不等的处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25条对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了不予批准资格升级申请的处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28条对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取消资格的处罚,并公布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