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之处闭环效应
陈晓峰:我想,公司法以外的因素,那就是依据家族的“血亲”和“姻亲”而建立起的“内部权威”吧,而正是这种“内部权威”,维系着家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也在很大程度上维系着家族企业的公司治理。这一点,是其他非家族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所没有的。
因此,可以想见,一旦企业家婚姻发生变局,因为“血亲”和“姻亲”建立起来的家族“情感”也会发生很大的变化,隔阂、不信任甚至反目为仇都会出现,因为“血亲”和“姻亲”而建立起来的正常的家族秩序就会由此遭到破坏,并由此导致因“血亲”和“姻亲”而建立起的“内部权威”最终倒塌。
也正是由于“血亲”和“姻亲”而形成的微妙情感和复杂关系,同时加之相互之间知根知底,导致家族群体更加容易引起争斗,并导致各种利益关系难以“摆平”等等,所有这些公司法以外的因素,将成为家族企业婚姻变局的最大危害。
但是,我们的家族企业们似乎无暇考虑,或者根本考虑不到这么多。这就是所谓成也家族,败也家族,家族企业往往最终都难以走出家族的“闭环”。
财产约定可规避风险
《华夏时报》:现实情况往往难以改变,那么,家族企业的企业家,又该如何避免婚姻变局而可能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呢?
陈晓峰:虽然,婚姻法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应该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是,我想也不能够“死板”地认为,企业家婚姻发生变局时,就要必然对企业家所掌控的家族企业进行分割,如此,将不利于企业的稳定,并将带来很多的社会问题。
我想,为避免家族企业因为可能发生的婚姻变局而给家族企业带来消极影响,可以通过“财产约定”来解决包括家族企业在内的财产问题,这是一个比较理智的做法。值得注意的是,这里说的是“财产约定”,而非说的是“产权约定”,因为产权问题不能够一刀切。
另外,对于准备上市的家族企业,尤其要注意签署相应的股东与配偶,以及股东与其他股东,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相应协议,保障公司及相关利益主体的权益,规避因为企业家婚姻变局而带来的风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