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有哪些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许可条件和程序,药店试点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许可条件和程序,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根据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由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筛选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推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公示期满后确认了15家企业试点。申请试点的药店应当符合食品流通许可规定的条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一是无因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被有关监管部门予以处罚的记录;二是具备专区或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环境、条件和设施;三是具有提供食品安全消费专业指导的人员和能力。
市民购买婴幼儿配方乳粉除了商场、超市、食品店外,有了新的渠道。7月28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瑞丰药店等15家单位为滨州市婴幼儿配方乳粉试点销售药店。
为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管,我市筛选了一批制度健全、管理严格、诚信经营的药店积极参与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这将进一步拓宽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渠道,方便群众购买。
确定试点的药店,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其开展试点培训,以增强试点药店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自觉性。指导并督促试点药店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切实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购进、销售、贮存行为。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流通许可的药店需把好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货关,只购进进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公布的生产企业产品名录的合格婴幼儿配方乳粉。同时,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载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等内容,建立“进货记录”,“进货记录”需妥善保存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