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有待定性的虚拟道具
对于虚拟货币,国家文化部、商务部曾在2009年6月26日联合下发《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严格禁止用虚拟货币购买实物,并首次明确了网游虚拟货币的定义,即由网游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发行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方式存储于游戏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是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
王强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一般游戏中的金币,其实是指在游戏中用户完成游戏设定的任务后所获得的奖励,属于虚拟道具范围,而非虚拟货币。“虚拟货币与虚拟道具的最大差别在于,前者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而后者则产生于游戏程序之中。前者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指定范围、指定时间内的网游服务,表现为网游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卡等形式,而后者往往是前者购买的标的,如屠龙刀等。”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只是规定了游戏道具不在其列,网游虚拟货币不得与游戏内道具名词重合,网游道具的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其实,仔细分析就能明白,作为行政规制的通知,它更加侧重防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对现实金融秩序可能产生的冲击。所以在禁止项下,明确规定同一企业不能同时经营虚拟货币的发行与交易,并且虚拟货币不得支付购买实物。”王强说。
随后2010年8月1日正式实施的文化部49号文(即《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条件下取得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才能经营。然而,此文的规制仍然没有涉及虚拟道具。
但是,也就是在这两年,由于网游公司赢利模式的变化,即由收费网游的模式改为免费,并通过出售道具(装备)赚钱,虚拟道具的交易量正在大规模上升。一些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交易规模甚至可能达到十几亿。
事实上,早在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对虚拟货币转让征税时,中国电子商务立法专家、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春泉就指出,规定中的“虚拟货币”难以覆盖所有虚拟物的转让。“这意味着,在现有的所有涉及网络游戏的行政规章中,几乎都没有涉及到网络游戏中的虚拟道具,而其上位法的规定则更是一片空白。”刘春泉告诉本报记者。
而对于税务总局征税规定是否能产生定性或确权,刘春泉则认为“即使对于虚拟货币的征税,其原理也是由于转让获得的收入按照财产转让征税的处理,并不涉及定性。”也就是说,在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虚拟道具转让进行征税时,也很难说对虚拟道具就做出了明确的定性,这可能需要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
出于各种各样的考虑,诸多法律界人士并不赞成对“虚拟财产”立法,刘春泉曾专门撰文指出立法保护“虚拟财产”应当缓行。但是,随着虚拟道具的交易(市场)规模越来越庞大,集聚的社会财富越来越多,加之整条产业链在发展中(如融资、上市等)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对于虚拟道具或“虚拟财产”的权利定性也就变得越来越迫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