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定位”到“错位”
在中国的广告学界和营销学界,几乎所有的理论都是外来的,我们几乎没有自己的原创性理论。因为中国历来不是一个以理论思维见长的国家,我们的民族传统决定了我们的特点在于强调实用性,务实不务虚,这就难免在使我们在理论方面往往缺乏原创性。即使是外来理论在中国的传播,也不能照搬、照用,而要经过一个“普遍原理”和“具体实践”相结合的“本土化”过程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效。
就市场营销界而言,“定位理论”在美国也可以算作是一个“普遍原理”。2001年,在美国营销协会举办的对20世纪营销理论的评比中,“定位理论”一举超过了瑞夫斯的USP理论[1]、大卫•奥格威的品牌形象理论[2]以及麦克尔•波特的“竞争价值链”理论[3]甚至菲利普•科特勒构架的整合营销传播理论[4],最终被确定为“有史以来对美国营销影响最大的观念”。[5]
但是,这一观念来到中国,是否可以不经过“本土化”就能同样发生巨大作用呢?至少在今天的中国广告界和营销界,我们看到的都是对“定位理论”引经据典地学习和引用,尚未看到任何以同样理论的方式对“定位理论”进行批判、修订和超越的。
对此,我们要问的是:“定位理论”在中国广告界和营销界的“本土化”过程中是否发生过“误读”和“变异”?在中国这样一个迥异于美国的市场营销背景下,“定位理论”需要做怎样的超越,才能由“有史以来对美国营销影响最大的观念”提升为真正具有原创性的“有史以来对中国营销影响最大的观念”?
本文将对“定位理论”这一“有史以来对美国营销影响最大的观念”进行批评,并探析它在本土化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发的误读和变异,最终的目的在于对这一理论进行超越和提升,从而形成真正适应中国营销特点的、真正具有中国本土原创性的理论体系。
“品牌印记”与“目标广告”——“占位”与“定位”的辨析
1969年,两个年轻的广告人艾•里斯(Al Ries)和杰克•特劳特(Jack Trout)在美国《产业行销》杂志上发表了一篇名为《定位是人们在如今的仿效主义市场上所玩的游戏》的文章,指出“广告创意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现在麦迪逊大道上流行的新把戏是定位。”。随后二人围绕“定位理论”又发表了一系列的阐释性文章。在此基础上,里斯和特劳特又对“定位理论”进行了十年的修正和完善,最终归结为一本专著《定位》[6],于1981年正式出版。
《定位》一书是对“定位理论”的最典型的阐释。“定位理论”的主要观点是从心理学的角度研究广告。里斯和特劳特认为:“心理研究对于理解大脑运行机制非常有用。广告就是‘实践中的心理学’”。[6](P10)在当今这个传播过多的社会中,人们的大脑已经被层层叠叠的信息弄的混乱不堪,在定位理论看来,“要想穿过预期客户头脑通道上堵赛的交通,你必须使用一种过分简单的方法,” [6](P15)这种“过分简单的方法”就是“争当第一”。 [6](P21)
“定位理论”一向被看成是建立在心理学基础上的广告理论,但是“定位理论”对人的心理的研究还仅限于信息传播层面,也就是还停留在“到达——记忆”的层面。“定位理论”研究的是如何在传播过多的社会中让信息树立进入人的大脑,并在大脑中占据一个牢固的位置。一般说来,就是要占据“第一”的位置,简单一点说,所谓定位,就是要创造一个关于产品的“第一”的概念,并把这一概念传输给特定的目标受众。
在营销学界,很多人认为正是“定位理论”使市场营销的重点开始从“产品”转移到了“消费者”,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这种错觉形成的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个原因是“定位理论”的原作者造成的,另一个原因是“定位理论”的中译者造成的。
从原作者的角度而言,里斯和特劳特在“定位理论”中一再强调“潜在的消费者”,似乎使人觉得“定位理论”是一种关于“潜在的消费者”的理论。但是翻遍《定位》、《新定位》等经典著作,却没有一个例子是真正“定位”消费者的,因为消费者本身很难定位,能定位的是:什么样的产品或服务在消费者心里留下什么样的印象。因此,定位的对象只能是产品、服务或者企业、机构本身。因为“定位策略”的本质就是在认识到受众难以改变的前提下,想办法改变自身,以便给受众留下新的印象。
从中译者的角度而言,其实,“定位”的英文原词“Positioning”本义更贴近“占位”的意思,“定位理论”所宣扬“定位策略”,就其本质来讲是一种“占位策略”。所谓“占位”,只能是品牌特征在消费者心里“占据”一个什么样的印象和位置,而不能提前“占据”某一部分消费者。但是在翻译成在中文时,译者取了意义外延更模糊的“定位”一词。这就在造成中国广告和营销业界,大家看到一看到“定位”,便想当然地想到“定位消费者”,因为在汉字中,“定”是针对“静”而言的,“定”的本意是使活动的东西变得稳固。在市场营销中,产品是静止的,消费者是活动的,因此,静止的东西也就不需要“定”,需要“定”的只能是活动的消费者。于是,在潜意识中,我们便把“定位”更多地理解成“确定目标消费者”。而如果“Positioning”一词在当初就被翻译成“占位”,则效果应该大为不同。在汉语中,“占”是针对“让”而言的,“占”更倾向于做出某种标记以便显示某物已经归属某人所有,因此,“占位”也就容易被理解为给品牌特征做特殊的标志,以便在消费者大脑里留下的印象。这就更符合利斯和特劳特提出的“Positioning”这一概念的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