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之瞒报事故负责人
从瘦肉精、苏丹红到毒生姜,舌尖上的安全成为中国社会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因此,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规定
从瘦肉精、苏丹红到“毒生姜”,“舌尖上的安全”成为中国社会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因此,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规定对瞒报事故主要负责人做出引咎辞职的处分。未按照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十种行为也将受到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被开除。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将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还明确规定了多种“引咎辞职”的情形,其中,针对县级以上政府,草案规定: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进行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缓报、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四种情形,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