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茅台酿造环境是拆迁的理由?
尽管茅台镇万余名居民正在进行的大规模搬迁,目前也出现与政府对抗现象,但是,笔者仍觉得,如此大规模的搬迁,必须给出一个充分的理由,那就是拆迁的目的,是为了大多数人的切身利益,也就是人们常讲的公共利益。
从此次茅台镇的搬迁来看,是把“营造茅台酿造环境”当成首要理由。那么,营造酿酒环境,能否称得是公共利益呢?笔者觉得,此举很难称得是为了公共利益,从整个新闻报道和网友们的推断来讲,政府很可能是扩大茅台酒再生产的一个美丽借口。正如当地官员讲,居民搬出来后,将建造一个年产200吨的新厂房。
事实上,“公共利益”不断出现在国家法律中,新修订的《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007年10月份,颁布实施的《物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当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对于公共利益概括性说法,并无大碍,可是,作为宪法下位法的物权法,仍然“照抄照搬”宪法的说法,就有些不妥当了。难怪乎,有人认为,《物权法》不界定“公共利益”,是本法的最大缺憾。
对于《物权法》有意回避“公共利益”,权威人士认为,在不同领域内、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情况相当复杂,难以作出具体规定,应将“公共利益”留给相关单行法律作界定。正是因为,公共利益没有明确定论,所以,在每次拆迁事件中,地方政府都会拆迁理由说成“为了公共利益”,居民必须无条件配合,显然,公共利益变成一个筐,政府想装啥就装啥,这不仅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影响到干部与群众的关系,而且也容易产生误解和矛盾,甚至冲突。
在一个公权与私权日益交织和纠缠的时代,“公共利益”成了必须迈过的门槛,必须面对的社会课题,因此,政府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不能一味回避,一定要从容不迫,直面应对。很明显,《城市拆迁条例》作为《物权法》的配套单行法规,是界定“公共利益”的最好契机,我们没有任何理由,一拖再拖了。
具体讲,一方面立法部门要进行充分调研,对法律主体所涉及到公共利益问题,尽可能全部纳入《城市拆迁条例》中;另一方面,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共利益”项目的细节,并提供多种选择方案,以听证会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此外,政府还要搭建政府、开发商以及被拆迁者三者博弈平台,让博弈前置,以避免形成法规后,在公共利益问题上,相互推诿扯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