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家族企业:完善的经理人法治体系
相比日本企业的单子传承制,欧美等国的企业则是通过不断完善经理人法治体系,实现家族对其所拥有企业的管
相比日本企业的“单子传承制”,欧美等国的企业则是通过不断完善经理人法治体系,实现家族对其所拥有企业的管理。陈钊表示,欧美企业市场化程度高,相关法律也比较完善。
欧美的家族企业,一般并不会因为本家族是企业的“主人”,而过于强调对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权。如果家族的“接班人”并不适合接管企业,他们会选择职业经理人来对企业进行管理。或者采取类似“托孤”的做法,即建立一个由律师、银行家及职业经理人等成员组成的团队,共同协助继承人管理企业。实际上,众多的欧美家族企业,其中许多并非完全意义上的由某个家族实际统治,而是凭借多数股权来掌握公司的控制权。例如家族企业排名第一的沃尔玛和排名第二的福特,沃顿家族和福特家族分别占有38%和40%的股权。
在股权安排上,陈钊介绍,主要有两大方式,一是分散化股权安排;二是集中化股权安排。“前者主要是较大型的家族企业,后者主要是较小的家族企业。”第一种安排的目的在于让尽可能多的家族成员持有公司股份,在这类家族企业中,家族通常只扮演政策制定者的角色,日常经营管理则交给外聘的专业人员;第二种安排只对在企业工作或在企业任职的家族成员分配股权。这种安排注重控制所有权而非管理权,着眼于保证家族权力的世代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