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如何控制企业加班费支出 11-23
HR如何控制企业加班费支出 11-23
十八大会议上中共中央组织部副部长王京清说,人才是第一资源,人才强国战略是党和国家确立的一项国家战略。党中央一直高度重视人才工作,认真贯彻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重大方针。这项要求也是各企业一直遵循的人才管理方针,在实际情况中由于一些利益因素导致企业同员工必须在法庭上争锋相对。
为此,英才网联旗下英才网(http://www.healthr.com/)聚集北京50多家企业HR于2012年11月14日举办了一场以“劳动关系法律问题探讨”为主题的沙龙活动。本期沙龙邀请北京联拓律师事务所的刘昊斌律师主讲,讲座内容主要分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简易合同”能否视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法院能否判决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三部分。
活动现场刘律师介绍,现在劳动争议案件都存在一个很大的特点,在申请仲裁时大约60%的员工会提出要加班费,并且2009年10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生效之前申请加班费的员工中胜诉率高达90%。经过现场调查,50%的HR在职业生涯中碰到过此类问题,90%的HR表示对于此类棘手的案例无从下手,仅10%的HR曾成功维护企业利益,减少企业加班费支出。刘昊斌律师应现场HR要求,着重给大家讲解加班费以及HR在日常工作中怎样控制企业加班费的支出。
打卡记录不能作为加班证据
举证加班费证据主要有录音和打卡记录,其中打卡记录一直是存在争议。刘律师表示,员工的电子打卡记录,作为公司在考勤方面的一项管理措施,从客观上来说,只能说明员工到达和离开公司的具体时间。所以,仅仅凭借电子打卡记录,并不能证明员工在从事加班工作。如果劳动者仅仅依据电子打卡记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那么从证据的效力上来分析,并不足以证明是否存在加班的事实,电子打卡记录作为加班证明的证据效力不足。因此,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主张,也就难以获得劳动争议仲裁委的支持。
以下四种情况企业不需支付加班费
1、劳动法中规定高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企业不需支付加班费。但是根据规定部门主管不属于企业高管,所以不定时工作制度对部门主管不适用,除非个人劳动合同中有提及。
2、如果劳动合同中签订工作制度为不定时制,企业不需向员工支付加班费。
3、企业经过劳动局审批备案的不定时工作制度,企业不需向员工支付加班费。但是如果企业在同员工签订合同时规定为固定工时,应按照合同履行交付加班费。
4、属于延长工作时间的没有加班费;周六日加班没有加班费;法定假日加班没有加班费,但是上海、青海的员工在法定假日加班企业应给员工加班费。
加班费基数制定规则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